這個官司, 說真的, 非常難判
判誰贏都不對...
(如果白人牙膏沒有花錢打廣告, 那應該就輸定了,
偏偏白人牙膏也廣告多年了)
以我的立場, 白人跟黑人, 我真的認為是同一家,
因為 黑跟白 是對比色, 也是對比文字...
這種完全的對比, 基本上都是同一家公司做品牌區隔,
只不過沒想到居然是2家公司................
而法官的立場, 黑跟白...音不一樣, 意義也完全相反,
雙方在設計上一個為直式, 一個為橫式,
怎麼看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要說是模仿, 於法不符
所以才會 [纏訟 十一年]
官司總得有人贏, 有人輸.......
就看誰願意退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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