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詐欺???
不承認自己是美國人就算是詐欺
有人不承認自己是中華民國的人也該算是詐欺嗎???
李慶安做錯了
但能算是詐欺嗎???
那以前那些也被抓出來的美國公民們
是否也該被起訴來判刑呢??
以前沒有..為何這次非要起訴呢??
如果她該被起訴...那以前那些詐欺犯為何都不起訴呢???
如果以前那些隱藏美國國籍者都不該被起訴
那為何獨獨李慶安卻十惡不赦呢
法律之前人人都是公平的
難道要說李慶安例外嗎??
司法必須具備公平性
如果不公平不一致
那傷害司法公正性的又該判什麼刑呢???
我們不能說李慶安錯了所以她就該死
法律不是這樣的
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
豈能以時機與公論來當依據呢??
她不該隱瞞美國公民身分
但這與詐欺罪不該扯上關係吧!!!
我所知道的詐欺好像不是這樣的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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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李慶安雙重國籍問題在這版不知討論過多少次
他算不算詐欺?公職人員任用條例白字黑字寫得很清楚是不充許有雙重國籍
其他人有沒有雙重國籍問題,答案是肯定,可是法規有緩衝期,就是就任一年內放棄就不算違法
民進黨人士任公務雙重國籍就一卡車,可是他們運氣好七早八早被抖出來,都在法定的一年內放棄,只有前經濟部長宗才怡下台前仍沒辦好放棄美籍,理由是他只幹了幾個月就下台,當然不用追究
李慶安是自第一次選上市議員至今都沒有放棄,判他有罪絕對沒有半點冤枉,若他不服氣可以出來檢舉告發民進黨誰任公職超過一年都沒放棄美籍,他自己一直捨不得美籍才種下這個禍根,不能怪別人
看看下面合議庭是怎樣判的~
判決書指出,李慶安於八十年間歸化美籍取得美國護照,她從八十三年至九十四年間,先後擔任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
法官認為,她在當選民代後,於人事資料的「是否有無其他國籍」欄,隱瞞自己具美國籍的事實,不是消極留白不填,就是積極不實填寫「無」。合議庭認為,李慶安刻意隱瞞美國籍身分,欺騙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欺薪資,非她的律師所說「欺騙選民」,這不只是詐欺,更是違反對國家的忠誠義務。
對李慶安主張,她「誤認」宣誓就任台灣公職就喪失美國籍,但合議庭認為,李在台北市議員任內,公開指已宣誓就任台灣公職的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有美國籍是違法,還要求陳師孟下台,「誤認說」完全說不通,且美國在台協會也回函認定李慶安未喪失美籍。
ps:為什麼放棄美籍有一年期限?因為放棄不是一天就能辦妥,若政府聘請官員走馬上任也需要時間放棄外國籍,前立委沈富雄曾說他第一次選上立委還得跑到美國駐香港領使館辦理放棄,台灣的AIT是不能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