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superxboy
除了您說的...在執法人員的保存證據上也是有待加強...證據若搞丟了或是犯罪現場被執法人員破壞了...我都強烈懷疑有私下收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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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在現今司法體系下,除非是政治人物可以玩弄司法,平常小小基層公務員,一個起訴就可以搞的你身心俱疲!
收小錢搞小貪污的不肖份子,大都沒啥好下場~
真正國家蠧蟲,像阿扁案,沒抽中審查庭的法官們竟如釋重負一副開心樣,這不禁令人覺得司法獨立之路遙遙無期!
阿扁案隨便一個罪行,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說都是滔天大罪,關到他死都關不完。
如果如媒體所報,司法專抓學校工友拿公物的小案來充當所謂的肅貪績效,卻對大貪官視為燙手山芋甚至連檢察系統以及司法系統都被政治黑手給淪陷,說實在話..
抓1000個工友..這國家一樣清廉不起來的。
再回歸主題來說
對於犯罪證據
檢察官必定從寬認定
律師必定從嚴認定
所以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判斷
但是灰色地帶
不同立場的人,答案一定不同
但是依證據判決,若因刑期輕,
而對證據的要求度放寬,屆時自然「判得下」,定罪率也可提高。
司法改革多少年了?
若是為了入人於罪,放寬證據力的認定,這冤獄恐怕會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