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查了一下法規
羈押的要件除了犯罪嫌疑重大,還必須有法定羈押事由 以及羈押的必要
詳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
另外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但無串供之虞...等等法定事由
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詳刑事訴訟法101-2條
羈押權並非檢察官手中,是在法官手中..
先不論以後罪刑審判結果,在起訴列被告階段,即被法院裁定羈押。陳凱倫為了他兒子請了幾位大律師抗告,結果地院法官仍不鳥高院維持羈押。
此案很明顯他兒子罪證確鑿且讓法官覺得有逃亡串供之虞,才會無法讓他兒子回家過年。
陳凱倫名人光環跟經濟實力恐怕難以拯救他兒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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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陳凱倫夫婦溺愛陳銳的行為來看...如果交保,很難保證不會逃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