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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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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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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羈押的要件除了犯罪嫌疑重大,還必須有法定羈押事由 以及羈押的必要 詳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 另外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但無串供之虞...等等法定事由 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詳刑事訴訟法101-2條 羈押權並非檢察官手中,是在法官手中.. 先不論以後罪刑審判結果,在起訴列被告階段,即被法院裁定羈押。陳凱倫為了他兒子請了幾位大律師抗告,結果地院法官仍不鳥高院維持羈押。 此案很明顯他兒子罪證確鑿且讓法官覺得有逃亡串供之虞,才會無法讓他兒子回家過年。 陳凱倫名人光環跟經濟實力恐怕難以拯救他兒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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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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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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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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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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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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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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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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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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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充一下,羈押分檢方偵查中之羈押和法院審理中之羈押,兩者有所不同 陳銳還沒被起訴屬前者,由檢方附具體理由向地方法院申請押人,法院組合議庭裁定是否羈押,交保或飭回? 重點是偵查中的羈押不得逾兩個月,若期滿可申請延押一次由法院裁定,合共不得逾四個月,偵查中的羈押主動權在檢方,法院是被動配合裁決要不要押人 當檢方完成起訴案件移送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要不要押人主動權變成在法官手上,像葉盛茂洩密案檢方自偵查到起訴後都沒有要押他,合議庭開議第一次法官依職權追加起訴圖利罪,還當庭收押葉盛茂 扁案也是如此,一審法官曾詢問檢察官要押到什麼時候?檢方認為到辯論終結即可,怎知扁在一審過程中裡外都耍花樣,法官繼押他,我記得扁還好意反問法官不是說好辯論終結放人嗎? 刑法規定10年以上重罪,審理中可以無限期延押 早前看到一些法界人士的評論,經驗法則審理中合議庭法官閱所有卷宗"心證"早已形成,倘若被告被審理中的法官不斷延押,最終判決必然凶多吉少 扁案二審法官已經裁定延押扁三次,如果最後判罪名不成立,豈非開被告玩笑?案件審理已有一段時日,有沒有罪心裡有個底,因為法官判無罪其間又押人,若最後定讞也是無罪,羈押期間還可以申請國賠(好像上限最高以一天六千元計算),法官不會這樣自打嘴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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