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 丙等不得低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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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3.02 02:53 pm
考試院長關中上午在考試院舉行新春記者會,表示將今年定為向上提昇年,其中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重大的修法。
考試院今天公布外界高度關注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考核項目訂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草案中明訂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取消乙等作為升職等的依據,但在甲等之上增設優等,比例最高5%。
考試院上午舉行新春記者會,考試院長關中表示,文官制度被視為黑洞,是莫大的諷刺、誤會與傷害。他說,考績是核心機制,考績法不改變,訓練、陞遷、俸給都無法發揮功能。修法核心理念,希望鼓勵文官向上提升、維護公務人員的尊嚴。考績法修正,是文官制度能否跳脫泥淖、擺脫黑洞,重建信心、贏得民眾信賴的起點。
怎樣會被列丙等?
草案規定,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兩次考績丙等,將降一級改敘,三次考績丙等,將予以資遣或強制退休。考績丙等條件包括: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為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財務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草案將甲等比例上限,由現行75%調降為65%,但在甲等上增設優等,考績90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年終獎金將比甲等增加0.5個月。同時將過去兩年考績甲等、或者一年甲等兩年乙等可作為升等依據,限縮為僅兩年考績甲等以上者,才可作為升等依據。未來銓敘部將配合修正陞遷法,將考績作為陞遷標準。
考核公務員項目由現行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 ,改為工作績效70%、工作態度30%。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過往考核項目僵化,不符實際,操行是官員基本原則,與工作好壞無關,學識也無關績效,新的制度將以工作績效為核心,輔以工作態度,新的考績評比更重視面談機制,除一年兩次面談,引進同儕之間評比。為了避免獎由上起,未來考績評比將以同官等進行比較。
張哲琛說,
為了防範考績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進行辯論。同時明訂考核主管的責任,若公務人員考績遭到不公平對待,將追究考核者責任,該主管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考試院自去年宣布推動考績法改革,銓敘部經過一年的研擬,已經在3月1日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會,一旦考試院會通過後,將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此案並被考試院視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這個有沒有成效就很難說了,而且職場上不同一掛就是有辦法被搞掉,
如國策會就說:考績應淘汰的是不為民所喜之公務人員,而非淘汰不為長官所喜之公務人員。
不過真的要是上軌道就可以剔除很多浪費國家資源的米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