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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05, 11:01 AM   #17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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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iii 查看文章
我一直覺得任何制度改革的立意都是好的。

但是改革的決策者這些人,是否真正懂得要改革的原因在哪裡?
有沒有正本清源?

一群學者、或者高官..政黨高層關起門來討論所得到的結論就奉為圭臬,然後打著改革大旗大刀闊斧。

就像教改一樣,拿國外那一套全然要套在台灣的教育體系裡面,結果是

但教改是錯的嗎?不是..當初的立意都是好的..只是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理想教育家決定了凡人的教育方式

現在這吃餅制度..很明顯的中央的高層大官..一點也不知道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公務生態是否相同..

中央機關面對立委與行政院高層施壓..跟地方政府面對民眾、鄉代表、村里長、跟議員、立委及地方選舉首長的施壓..
這兩方面全然不同..
面對人情壓力的關說..中央的高官或許可以大膽說出依法行政、抗拒壓力云云
地方政府..拿這一套說法..或者想這樣做的首長..基本上..根本就當不了首長的..可以當到地方政府的事務官首長..在升官過程中就已經經做了某些的妥協..才當的到這個位置。

吃餅制度..如果變成一個為改革而改..還有輿論形成一個把鐵飯碗變成會破的碗為目的

最後改革出來的制度就像B大說的可能比未改之前還要糟..

結果當初的決策者一走了之..而結果卻是人民大眾來承擔..制度一旦破壞..要重新建立很困難的

至於B大所提到的採購法..這法是個惡法..為了防弊..限制住了公務機關行政權限..而且因為弊案越多..限制就越多
大家可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採購法每個月都有新的解釋函..而且令人好笑的是..很多工程會的作法是自打嘴巴..
一開始A作法..後來因為發現會有弊端等等就弄了B作法..實行的一段時間後..發現B作法效率不彰..所以又發了解釋函說B作法廢止回到A作法....但因為A作法可能造成某些弊端..所以需參照B作法某部分規定..實行一段時間..政府各級機關要求解釋的公文造成工程會解釋不完..乾脆就規定..機關本專業權責自行選擇A或B作法..不過不管選A或B..面對稽查時..你要解釋不選B的或不選A的原因..
諸如此類的解釋函..在台灣每個月都會發生..
您一不小心就會踩到地雷..變成採購法錯誤態樣

調查局跟檢察官抓公務員..根本只要上採購網就有業績了


積極創新..很容易會變成違法圖利..最後變成機關越來越保守..

透露一點..88 水災發生至今..災區搶修..除了搶救以外

復建跟工程發包..公務機關第一個反應不是馬英九所謂的苦民所苦..是先考慮這樣做會不會違反採購法..緊急採購不依正常程序發包..其理由是否充分..適用到啥程度..大家害怕的不是天災..
竟然是怕調查局跟檢察官找上門..基本上..這是一種悲哀..但這情形卻是存在各級機關
只是這情形行政院跟總統府高層..我想只會覺得基層機關效率不彰..推託敷衍..
因為害怕呀~所以著墨再著墨..會辦再會辦..一件公文旅行3個月的鳥事就是這樣來的..
前朝政府還利用採購法的漏洞圖利特定廠商,好像是小額工程款未達一定數目不受採購法限制

印象中前朝為了規避採購法,可以把大工程以斬件式的分項發包,政府的大量置入性行銷給予"特定媒體"也一樣

最近監察院彈劾了前新聞局長,挪用預算作"入聯公投..."的宣傳,圖利幾個綠色媒體,最離譜的是,這已是被立委查出政府早前大量置入性行銷,扁政府公開宣示以後不會再做,從監委報告,他們從沒有停止幹這種事....

新政府上台至今快兩年,針對過去種種漏洞,有何因應修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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