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4, 08:03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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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公務員考績 丙等不得低於3%
公務員考績 丙等不得低於3%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449213.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3.02 02:53 pm 考試院長關中上午在考試院舉行新春記者會,表示將今年定為向上提昇年,其中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重大的修法。 考試院今天公布外界高度關注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考核項目訂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草案中明訂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取消乙等作為升職等的依據,但在甲等之上增設優等,比例最高5%。 考試院上午舉行新春記者會,考試院長關中表示,文官制度被視為黑洞,是莫大的諷刺、誤會與傷害。他說,考績是核心機制,考績法不改變,訓練、陞遷、俸給都無法發揮功能。修法核心理念,希望鼓勵文官向上提升、維護公務人員的尊嚴。考績法修正,是文官制度能否跳脫泥淖、擺脫黑洞,重建信心、贏得民眾信賴的起點。 怎樣會被列丙等? 草案規定,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兩次考績丙等,將降一級改敘,三次考績丙等,將予以資遣或強制退休。考績丙等條件包括: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為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財務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草案將甲等比例上限,由現行75%調降為65%,但在甲等上增設優等,考績90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年終獎金將比甲等增加0.5個月。同時將過去兩年考績甲等、或者一年甲等兩年乙等可作為升等依據,限縮為僅兩年考績甲等以上者,才可作為升等依據。未來銓敘部將配合修正陞遷法,將考績作為陞遷標準。 考核公務員項目由現行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 ,改為工作績效70%、工作態度30%。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過往考核項目僵化,不符實際,操行是官員基本原則,與工作好壞無關,學識也無關績效,新的制度將以工作績效為核心,輔以工作態度,新的考績評比更重視面談機制,除一年兩次面談,引進同儕之間評比。為了避免獎由上起,未來考績評比將以同官等進行比較。 張哲琛說,為了防範考績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進行辯論。同時明訂考核主管的責任,若公務人員考績遭到不公平對待,將追究考核者責任,該主管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考試院自去年宣布推動考績法改革,銓敘部經過一年的研擬,已經在3月1日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會,一旦考試院會通過後,將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此案並被考試院視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這個有沒有成效就很難說了,而且職場上不同一掛就是有辦法被搞掉, 如國策會就說:考績應淘汰的是不為民所喜之公務人員,而非淘汰不為長官所喜之公務人員。 不過真的要是上軌道就可以剔除很多浪費國家資源的米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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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11:15 AM | #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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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考試院弄個公務員淘汰制度是沒意義的
台灣有個習慣,公職人員尤其是政治人物,明明自己貪污被起訴,幾乎沒有人不喊'政治迫害" 打下屬考績的主管也是公務員,除非有深仇大恨或下屬太離譜,否則誰願扮黑臉? 不管誰對誰錯,被打丙等的必然會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主管就要上場進行辯論,除非被打丙等者失職或工作績效不佳事證明顯,這種涉及像法院法官的心證,萬一反過來認為是考核主管不公,豈非自找麻煩? 再者,所謂工作態度是一個"主觀的認知",主管不爽你,你做什麼在他眼裡都是態度不佳 把公務員的資格拿掉,不下於法務部長簽下執行死刑的影響,美國常有個笑話,看到被火掉的舊同事回來公司,第一時間躲在桌子下,因為大家都害怕他是回來尋仇"亂槍掃射" ps:個人建議廢掉考試院比較實在,把他們的業務拼到行政院即可,至少不用花錢養哪些所謂考試院長,考院委員....領高薪與績效不成正比 此帖於 2010-03-04 12:27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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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12:47 PM | #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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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隨社會的進步跟民意高漲,基層文官執法就常受到挑戰,特權關說、走後門、 常常不請自來,原因就是在基層文官掌握了第一線的工作。 舉例說明: 服務態度不佳,在現今的為民服務工作裡面,機關自己常有裡面測試或者上級偽裝民眾給各機關打分數。 真正的禮貌跟態度不佳者,遲早會遭受懲罰。 例如辦理某些文件證明或者申請案該有的證件不齊,無法受理,卻執意要公部門辦理申請許可,不准則找民代施壓或者投書機關申訴信箱。 堅守法律,得罪人,往往影響上級長官的期待跟特定人士的怨恨;違法妥協,造成的是己身的身陷官司跟終日惶惶。 民間認為公務員效率不彰的原因,其關鍵在於行政制度,而非公務員考績制度。 至於機關考績會跟保訓會也都有申訴制度,拿鴨母(乙等),也可申訴,只是申訴成功機會不高。 考績丙等除非是犯了重大犯罪跟曠職多日,才會給於丙等。 這是一體兩面..雖說公務員或許拿來當護身符,反正無法隨意辭退公務員 但相對的也保障奉公守法跟沒背景後台的公務員可以依法任事,不因為面對理念不合、整肅異己等因素遭受主管欺壓。 原本的考績法運作雖不盡如人意, 但至少對於真正違法亂紀的公務員仍有處罰作用。 現在要真的強制丙等,除了減少國庫人事費用支出(丙等不升級、不發年終) 這是可以預見的效益以外,至於是否可以真的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恐怕不是關老爺院長這樣的一廂情願想當然爾。 國家米蟲往往是有人事關係跟民意代表撐腰的原約聘僱人員跟公務員 以小弟待過的某地方政府.為例.裡面有個從我報到開始..一直到此人退休..約有1年半多的時間..都以要退休了的原因不接任何案件..整日泡茶看報 年底打考績之時..此人被機關首長打甲等..原因是此人有議員前來關說..其關說是為了在退休前爭個主管退休..最後沒升到(真的升到..就無法無天..)但也妥協給於甲等安撫 至於新人..當然就是鴨母名單。 這在現行公務機關裡面可以說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考試院不對考績實行制度之執行面進行改革,卻以強迫丙等制度要求機關提列被淘汰人員,無非是製造公務權貴..跟變相減薪新進公務員 因為依機關作法肯定是以輪流制度 原本打乙的人有下列幾種 1.被主管看不爽的人、無法配合違法的人 2.今年輪到的人 3.調新課室跟轉單位的人 4.新進的分發人員 現在強迫吃餅制度一實施 我敢肯定吃餅的有90%是上述4種公務員 其中地方政府此種現象更為明顯 若考選部統計分析..可能每年分發的新人都是吃餅比較多。 或許一實施是會造成公務員流動率大增 但流動的是否汰舊換新跟補入優秀人才? 恐怕只是讓原本穩定的文官制度受到破壞吧了。 此帖於 2010-03-04 01:20 PM 被 fishi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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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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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02:21 PM | #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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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了,中華民國先火掉自己吧......
砍掉重練比較快啦.....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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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_pc (2010-03-04),ppp0600 (2010-03-04),superxboy (2010-03-04),YaYa07 (2010-03-04),古里特 (2010-03-04)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10-03-04, 03:25 PM | #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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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友人曾提到很多前年,證券從業人員的證照考試是公家辦的,一年考兩次,考試時間為兩天,好像是需要兩個月以上才得知成績.. 後來發包給民營機構負責,變成一年有四次考試,考試時間精簡成一天,成績比之前早一半時間就出來 在行政體系最高位者,有沒有人了解為何民營構負責一接手就能簡化?是因為基礎公務員懶散的較多?答案,聖祖皇帝已經說出來 此帖於 2010-03-04 03:5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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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06:51 PM | #1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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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台北市官員盛治仁(現研考會主委),他到市府當官最大感慨是政府當年為防官員污錢立了個採購法,政府採購都以低標者得標,品質好的廠商認為得到標也沒錢賺乾脆放棄,所謂一分錢一分貨,惡性循環,政府工程的品質永遠都是爛得可以,經過多年既不檢討也不修法,就讓它爛下去....(對民進黨是沒差啦,內政部長還可以把政府工程底標洩密給特定廠商讓長官去收取回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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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5, 01:18 AM | #1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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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改革的決策者這些人,是否真正懂得要改革的原因在哪裡? 有沒有正本清源? 一群學者、或者高官..政黨高層關起門來討論所得到的結論就奉為圭臬,然後打著改革大旗大刀闊斧。 就像教改一樣,拿國外那一套全然要套在台灣的教育體系裡面,結果是 但教改是錯的嗎?不是..當初的立意都是好的..只是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理想教育家決定了凡人的教育方式 現在這吃餅制度..很明顯的中央的高層大官..一點也不知道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公務生態是否相同.. 中央機關面對立委與行政院高層施壓..跟地方政府面對民眾、鄉代表、村里長、跟議員、立委及地方選舉首長的施壓.. 這兩方面全然不同.. 面對人情壓力的關說..中央的高官或許可以大膽說出依法行政、抗拒壓力云云 地方政府..拿這一套說法..或者想這樣做的首長..基本上..根本就當不了首長的..可以當到地方政府的事務官首長..在升官過程中就已經經做了某些的妥協..才當的到這個位置。 吃餅制度..如果變成一個為改革而改..還有輿論形成一個把鐵飯碗變成會破的碗為目的 最後改革出來的制度就像B大說的可能比未改之前還要糟.. 結果當初的決策者一走了之..而結果卻是人民大眾來承擔..制度一旦破壞..要重新建立很困難的 至於B大所提到的採購法..這法是個惡法..為了防弊..限制住了公務機關行政權限..而且因為弊案越多..限制就越多 大家可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採購法每個月都有新的解釋函..而且令人好笑的是..很多工程會的作法是自打嘴巴.. 一開始A作法..後來因為發現會有弊端等等就弄了B作法..實行的一段時間後..發現B作法效率不彰..所以又發了解釋函說B作法廢止回到A作法....但因為A作法可能造成某些弊端..所以需參照B作法某部分規定..實行一段時間..政府各級機關要求解釋的公文造成工程會解釋不完..乾脆就規定..機關本專業權責自行選擇A或B作法..不過不管選A或B..面對稽查時..你要解釋不選B的或不選A的原因.. 諸如此類的解釋函..在台灣每個月都會發生.. 您一不小心就會踩到地雷..變成採購法錯誤態樣 調查局跟檢察官抓公務員..根本只要上採購網就有業績了 積極創新..很容易會變成違法圖利..最後變成機關越來越保守.. 透露一點..88 水災發生至今..災區搶修..除了搶救以外 復建跟工程發包..公務機關第一個反應不是馬英九所謂的苦民所苦..是先考慮這樣做會不會違反採購法..緊急採購不依正常程序發包..其理由是否充分..適用到啥程度..大家害怕的不是天災.. 竟然是怕調查局跟檢察官找上門..基本上..這是一種悲哀..但這情形卻是存在各級機關 只是這情形行政院跟總統府高層..我想只會覺得基層機關效率不彰..推託敷衍.. 因為害怕呀~所以著墨再著墨..會辦再會辦..一件公文旅行3個月的鳥事就是這樣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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