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我記得台灣的交通法規已經慢慢依據先進國家的『路權』的觀念在走了 ...
已經不是大車小車的問題了,要是在國外,那位宋姓婦人,肯定會更慘 ...
現在還有所謂的車禍肇事委員會的車禍鑑定 ...
想要單純賴說大車小車行人說,未必行得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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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令中,對汽車駕駛者規範中有諸多要注意事項,尤其是面對行人
主題的案例,法官判全部責任都在行人身上,我認為是"罕有"的判決
駕駛人經路口,不管有沒有交通號誌都要減速,不管行人是否違規也要減速禮讓,否則過去都判例,行人即使違規被撞,也會判雙方分擔責任
而這個案例沒有看到詳細裁決書,估計是行人在馬路中間穿越,走到一半突然回頭走,以至騎士反應不來撞倒他後,雙雙倒地受傷
一般來說,法官都會認為騎士"應注意而沒注意",騎士不會完全沒責任,然後,按照責任歸屬比例判決賠償多少
上述違規穿越遭撞,如果行人比騎士傷重,甚至不治....判決就可能大逆轉
稍懂法律實務的同事提醒,萬一自己倒楣遇到違規行人或其他違規駕駛者,以這個案例來說,在筆錄及上法院時的說詞是"當時注意到行人回頭走時,根本來不及煞車...",千萬不要說誰知那婦人違規又突然回頭,所以沒注意到就撞上...
總之,面對法官時就要顯示自己是要盡最大努力阻止意外發生,可惜對方太超過,以至無力可回天....法官就不會以"應注意而沒注意加諸你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