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基本上
警察如果沒人檢舉
單憑個人主觀(一位員警)怎可以說他人穿著暴露 (這年頭胸罩外露都可以說是時尚的說)
(常有公園阿伯不穿上衣露兩點跑步,那是不是也可主觀的給他拖去警局)
警察不可以球員兼裁判
不按作業程序隻身去他人店面找碴
不符比例原則強拉人出去已構成妨礙自由
近來常看電視畫面
幾個惡少鬧事
結果警察只會在旁乾瞪眼
再配合這次畫面
當然會不滿警察怕強欺弱的說
言語暴力 與 肢體暴力
都是不可取之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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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很多人都犯了一個毛病,沒有把新聞內容及樓上的影音檔看清楚
警員依法執行勤務,妨害公務罪者可視為"現行犯"處理
影片中看到檳榔西施除了用三字經辱罵員警,更重要的是'動手推人"
最最最........重要的是檳榔西施把店的鐵門漸漸放下(難道是警員拉下的嗎?),已經構成妨害自由罪,警員才把他推出門外...(被困在裡面的才是妨害自由,怎會拉人出去的是妨害自由?)
檳榔西施認為員察用大外割的手段過當,程序上可以去申訴
我不清楚現行法令有沒有"硬性"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必然兩人一組,如果有他所屬單位的長官要負連帶責任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的不少,被判有罪的案例也有,同樣,亦有被判無罪的,難道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的做法嗎?
既然,妨害風化罪是現行法令,員警就有權去取締,是不是主觀?還有司法程序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