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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10, 10:23 PM   #1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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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似乎很多人都犯了一個毛病,沒有把新聞內容及樓上的影音檔看清楚

警員依法執行勤務,妨害公務罪者可視為"現行犯"處理

影片中看到檳榔西施除了用三字經辱罵員警,更重要的是'動手推人"

最最最........重要的是檳榔西施把店的鐵門漸漸放下(難道是警員拉下的嗎?),已經構成妨害自由罪,警員才把他推出門外...(被困在裡面的才是妨害自由,怎會拉人出去的是妨害自由?)

檳榔西施認為員察用大外割的手段過當,程序上可以去申訴

我不清楚現行法令有沒有"硬性"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必然兩人一組,如果有他所屬單位的長官要負連帶責任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的不少,被判有罪的案例也有,同樣,亦有被判無罪的,難道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的做法嗎?

既然,妨害風化罪是現行法令,員警就有權去取締,是不是主觀?還有司法程序可走
如果用比例原則可分辨誰有理
又 "妨害公務" 位階沒有母法 "憲法" 大
就沒有 妨害公務 的對錯問題
這點可在法院上主張
(要不然警察不就可無法無天只要他在值勤時你不聽他的都可說是"妨害公務"了嗎?)

法律實務上,非公共場所的對話沒有言語巫辱的問題 (比如自家內)
檳榔攤是以屋外(對外)做買賣場所
所以屋內他可以主張非公共場所 (如果你說那是辦公場所,請問該處有營業登記為 辦公場所 嗎?)
又警察沒有搜索狀卻在屋內堵人
基於人身自由做出反制 (警察堵人在先)
有問題嗎?
如果 屋內非公共場所+警察沒有搜索狀 該女當然有放鐵門的權力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定案與否
是看法庭上法理上 "說不說的通"
不需扯到 "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 的問題上
檢察官有起訴的職權
法官有審理的職權
警察有依法行事的職權,如果沒有專案或檢舉做依據
看心情來辦這件事,那就是 "憑個人主觀" 來行事

刑法第125條
就是希望警察不要任意妄為
(法條上沒有寫明的事又非普世價值觀,隨意評斷就是 "憑個人主觀來行事")

刑法第一六章 之 妨害風化罪 230~236只有明示一些簡單的道德事項
穿著是否猥褻
不是警察說了算(不能球員兼裁判)
所以才講警察是依據個人主觀在做事

今天有則電視新聞(4/10)
三位女子身穿貌似浴巾在街上走,請問有人檢舉嗎?
警察沒有接獲檢舉
這種主觀事件就不能憑警察這種有執法權的人隨意定奪

個人口才不佳
所以或許有人認為是歪理硬凹大有人在
不過這就是網路,能看到各種講法
但切記變成人與人雙方的對戰
像是 "似乎很多人都犯了一個毛病" 這種暗有所指的方法 就認為不可取

你我分座於電腦兩方,逛網路這麼久
從來沒看到這種你一言我一語的方式能得到結論
通常最後只剩誰堅持的下 或 第三者打斷 才止
所以最後要講的就是
"言盡於此"

============
基本上個人已封了某些人很久了(眼不見為淨)
不過有時還是會好奇看一下
今天算是破戒回一次,下不為例的說
也歡迎看不滿個人言論者
把mini給封了

(能看到最後者個人很佩服,因為像這麼多字之言,個人就看不下去的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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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里特 (2010-04-12)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