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如果用比例原則可分辨誰有理
又 "妨害公務" 位階沒有母法 "憲法" 大
就沒有 妨害公務 的對錯問題
這點可在法院上主張
(要不然警察不就可無法無天只要他在值勤時你不聽他的都可說是"妨害公務"了嗎?)
法律實務上,非公共場所的對話沒有言語巫辱的問題 (比如自家內)
檳榔攤是以屋外(對外)做買賣場所
所以屋內他可以主張非公共場所 (如果你說那是辦公場所,請問該處有營業登記為 辦公場所 嗎?)
又警察沒有搜索狀卻在屋內堵人
基於人身自由做出反制 (警察堵人在先)
有問題嗎?
如果 屋內非公共場所+警察沒有搜索狀 該女當然有放鐵門的權力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定案與否
是看法庭上法理上 "說不說的通"
不需扯到 "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 的問題上
檢察官有起訴的職權
法官有審理的職權
警察有依法行事的職權,如果沒有專案或檢舉做依據
看心情來辦這件事,那就是 "憑個人主觀" 來行事
刑法第125條
就是希望警察不要任意妄為
(法條上沒有寫明的事又非普世價值觀,隨意評斷就是 "憑個人主觀來行事")
刑法第一六章 之 妨害風化罪 230~236只有明示一些簡單的道德事項
穿著是否猥褻
不是警察說了算(不能球員兼裁判)
所以才講警察是依據個人主觀在做事
今天有則電視新聞(4/10)
三位女子身穿貌似浴巾在街上走,請問有人檢舉嗎?
警察沒有接獲檢舉
這種主觀事件就不能憑警察這種有執法權的人隨意定奪
個人口才不佳
所以或許有人認為是歪理硬凹大有人在
不過這就是網路,能看到各種講法
但切記變成人與人雙方的對戰
像是 "似乎很多人都犯了一個毛病" 這種暗有所指的方法 就認為不可取
你我分座於電腦兩方,逛網路這麼久
從來沒看到這種你一言我一語的方式能得到結論
通常最後只剩誰堅持的下 或 第三者打斷 才止
所以最後要講的就是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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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個人已封了某些人很久了(眼不見為淨)
不過有時還是會好奇看一下
今天算是破戒回一次,下不為例的說
也歡迎看不滿個人言論者
把mini給封了
(能看到最後者個人很佩服,因為像這麼多字之言,個人就看不下去的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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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窮一切努力想找到答案,檳榔攤是否公共場所,似乎法律實務上並沒有看到"正解",網路上熱烈討論分兩派有人說是有人說否,兩派都引經據典,可是就找不到法院的判例,因此,希望那位檳榔西施提告警員入侵民宅,看看是否成立
我的看法是營業場所,雖然檳榔在外交易,但仍算公共場所,不然,西施在玻璃屋內脫光光不走出來,只伸手交易,法令也管不到?在自家民宅脫光何罪之有?
再者,找遍媒體只看到主管單處分該名警員是他使用武力過當,並沒有提到他不法入侵私人場所
警員是否憑主觀取締?下面有行政院定出的管理辦法,就是你所謂的"專案",請看下面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也就是說警員去取締是有依據的,除了妨害風化的問題,還有項是有否僱用未成年少女?而主題的報導,在別的媒體也提及該名檳榔西施沒有配合出示身份證
如果閣下有注意一下社會新聞,警察伯伯做酒測臨檢,遇到發酒瘋不配合的駕駛人,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這就是妨害公務的結果,很明顯適用在那位西施身上
至於實務上,過去會用什麼法條來對付檳榔西施,如下~
刑法第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 條:
散布、傳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書、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
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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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有效管理檳榔問題,
於八十六年訂有「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一種,交由各相關機關據以執行。
二、本署為落實執行本方案,訂頒「
加強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及僱用未成年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售檳榔之行為執行計畫」,據以取締「檳榔西施」,要求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先行針對其具體違法色情事實列為執行重點,濱海各快速道路並應列為勤務重點目標。
三、警察機關並非檳榔攤之主管機關,且鑑於檳榔管理問題,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本署除彙整目前相關查處法令函請各市、縣(市)警察局參考外,另督飭其應主動積極尋求由縣市政府首長主導,配合「清道專案」加強取締檳榔攤妨害風化(俗)及占用道路等不法行為。
四、臺灣地區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92,736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796件、811人。
五、九十二年一月,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8,603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86件、90人。
http://www.tncpi.gov.tw/QandADetail....b-4fda0cea4ff1
ps:在這個園地遇到肯引經據典辯論的人如閣下,對我來說是一件樂事,大家透過討論交流得到自己以前不知的資訊,因此,我從沒有封任何人,也沒此必要,若不是您的回應,我還百分百肯定"檳榔攤"是公共場所,經過一番搜查至少沒找到絕對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