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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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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看法是營業場所,雖然檳榔在外交易,但仍算公共場所,不然,西施在玻璃屋內脫光光不走出來,只伸手交易,法令也管不到?在自家民宅脫光何罪之有? 再者,找遍媒體只看到主管單處分該名警員是他使用武力過當,並沒有提到他不法入侵私人場所 警員是否憑主觀取締?下面有行政院定出的管理辦法,就是你所謂的"專案",請看下面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也就是說警員去取締是有依據的,除了妨害風化的問題,還有項是有否僱用未成年少女?而主題的報導,在別的媒體也提及該名檳榔西施沒有配合出示身份證 如果閣下有注意一下社會新聞,警察伯伯做酒測臨檢,遇到發酒瘋不配合的駕駛人,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這就是妨害公務的結果,很明顯適用在那位西施身上 至於實務上,過去會用什麼法條來對付檳榔西施,如下~ 刑法第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 條: 散布、傳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書、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 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一、行政院為有效管理檳榔問題,於八十六年訂有「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一種,交由各相關機關據以執行。 二、本署為落實執行本方案,訂頒「加強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及僱用未成年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售檳榔之行為執行計畫」,據以取締「檳榔西施」,要求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先行針對其具體違法色情事實列為執行重點,濱海各快速道路並應列為勤務重點目標。 三、警察機關並非檳榔攤之主管機關,且鑑於檳榔管理問題,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本署除彙整目前相關查處法令函請各市、縣(市)警察局參考外,另督飭其應主動積極尋求由縣市政府首長主導,配合「清道專案」加強取締檳榔攤妨害風化(俗)及占用道路等不法行為。 四、臺灣地區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92,736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796件、811人。 五、九十二年一月,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8,603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86件、90人。 http://www.tncpi.gov.tw/QandADetail....b-4fda0cea4ff1 ps:在這個園地遇到肯引經據典辯論的人如閣下,對我來說是一件樂事,大家透過討論交流得到自己以前不知的資訊,因此,我從沒有封任何人,也沒此必要,若不是您的回應,我還百分百肯定"檳榔攤"是公共場所,經過一番搜查至少沒找到絕對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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