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8, 07:03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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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不妨害公務就不會被摔」 過肩摔員警委屈喊冤
2010-04-08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引爆社會喧然大波的檳榔西施遭過肩摔事件,輿論幾乎一面倒認為警方執法過當。當事人是北縣中和二分局的員警欒丞,由於他已經火速被調職,還被控傷害遭到函送,鑾丞今(8)日為自己辯駁,強調既然身為執法人員,當然要依法行事,「如果你不妨礙公務,我為什麼要動手?」 鑾丞還原當天現場,強調之所以對柔弱的檳榔西施過肩摔,「當然是有原因的」。他說:「我知道做這種動作,社會罵我怎麼會來欺負弱女子,原因就是她罵我又妨礙公務,如果你不妨礙公務,我怎麼會去動手,怎麼會去摔,這都不可能的事情嘛。」 對於為何要跟檳榔西施公然在街上施展擒拿術,鑾丞表示,當時檳榔攤的鐵門已經漸漸拉下,「如果被關在裡面,她說我侵犯她還是猥褻她,都是她說的,所以當然我要把她推出去,不然的話,我就完蛋了。」 對於社會大眾指責的聲浪和接下來的懲處及官司,鑾丞無奈的說,自己只是執行公務卻要被告,還變成過街老鼠,這樣日後哪個警察還敢去執法? 言談之間,鑾丞為自己的際遇感到既不滿又不解,他滿腹的委屈,全都寫在臉上。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801169,00.html ------------------------------------------------------------- 台灣的警員確有素質不良,可是這次事件我獨排眾議,認為員警沒有做錯,執法過當?怎樣才算不過當?如內政部長所言?先好言相勸,若然不聽就通知女警趕過來處理? 公權力不彰,難怪一個檳榔西施敢如此囂張,根本不把執法的員警放在眼內 歐美警察執行公務,不管男女誰敢像我們這樣? 去年前衛生署長葉金川到瑞士參加WHO大會,有兩個自稱台灣留學生的女生去鬧場,電子媒體所見被兩位身高180健壯的男員警趕來制止,並把女生雙手扭過來上手銬,痛得大聲哭叫救命....兩個女生搞不清楚哪裡是瑞士,誰理你們?有誰會說瑞士警察執法過當?誰會說兩個大男生欺負兩個弱小女子? 過肩摔很重手嗎?不服氣就去申訴,妨礙公務又說三字經辱罵警察,還嗆叫員警有本事就打他...現在就來哭爸哭媽? 如果社會輿論一面倒認為檳榔西施是受害者,以後壞人全顧瘦小的正妹穿得火辣管場子,有條子來就由他們先檔,反正誰都不敢動他們一根汗毛....警察們就慢慢等女警來支援罷,到時人都跑光光! 此帖於 2010-04-08 10:1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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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12:56 AM | #1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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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看法是營業場所,雖然檳榔在外交易,但仍算公共場所,不然,西施在玻璃屋內脫光光不走出來,只伸手交易,法令也管不到?在自家民宅脫光何罪之有? 再者,找遍媒體只看到主管單處分該名警員是他使用武力過當,並沒有提到他不法入侵私人場所 警員是否憑主觀取締?下面有行政院定出的管理辦法,就是你所謂的"專案",請看下面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也就是說警員去取締是有依據的,除了妨害風化的問題,還有項是有否僱用未成年少女?而主題的報導,在別的媒體也提及該名檳榔西施沒有配合出示身份證 如果閣下有注意一下社會新聞,警察伯伯做酒測臨檢,遇到發酒瘋不配合的駕駛人,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這就是妨害公務的結果,很明顯適用在那位西施身上 至於實務上,過去會用什麼法條來對付檳榔西施,如下~ 刑法第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 條: 散布、傳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書、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 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一、行政院為有效管理檳榔問題,於八十六年訂有「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一種,交由各相關機關據以執行。 二、本署為落實執行本方案,訂頒「加強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及僱用未成年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售檳榔之行為執行計畫」,據以取締「檳榔西施」,要求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先行針對其具體違法色情事實列為執行重點,濱海各快速道路並應列為勤務重點目標。 三、警察機關並非檳榔攤之主管機關,且鑑於檳榔管理問題,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本署除彙整目前相關查處法令函請各市、縣(市)警察局參考外,另督飭其應主動積極尋求由縣市政府首長主導,配合「清道專案」加強取締檳榔攤妨害風化(俗)及占用道路等不法行為。 四、臺灣地區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92,736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796件、811人。 五、九十二年一月,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8,603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86件、90人。 http://www.tncpi.gov.tw/QandADetail....b-4fda0cea4ff1 ps:在這個園地遇到肯引經據典辯論的人如閣下,對我來說是一件樂事,大家透過討論交流得到自己以前不知的資訊,因此,我從沒有封任何人,也沒此必要,若不是您的回應,我還百分百肯定"檳榔攤"是公共場所,經過一番搜查至少沒找到絕對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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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01:15 AM | #1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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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妨害風化罪定罪與否,就算有大法官解釋文仍舊是司法官個人主觀心證
請看以下~ ----------------------------------------------------------- 檳榔西施怎麼「辦」? 法界見解不同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站在不同立場觀察,有著不同的解讀;有學者認為,檳榔西施是台灣獨特的文化現象,社福、教育人士則擔心檳榔西施成為輟學生的大本營;但最傷腦筋的卻是司法與警政部門,是否應該取締法辦?標準為何?法界為此爭論不休。 檳榔西施引起爭議之處,就是以身材曼妙女子穿著清涼薄紗作為賣點;但有人認為,以女性身體作為促銷手段,早已是商業運作的邏輯之一,真要取締,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客觀標準,而不是以職業別來區分。 法務部犯罪問題中心專員謝瑤偉表示,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來看,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的觀念不能一成不變;至於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審判時自應就具體案情來認定。 謝瑤偉說,今年三月一名穿薄紗未穿胸罩的檳榔西施被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五月時,卻有多位檢察官同時以妨害風化罪,將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提起公訴。 同樣是穿薄紗、內衣的檳榔西施,為何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謝瑤偉說,獲不起訴的檳榔西施在工作時未穿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檢察官認定,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後者,則是因其下體性器官之體毛清晰可見,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也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所以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察官以「露毛」與否作為起訴標準,使得部分地區警局也隨之起舞,並頒布所謂檳榔西施暴露尺度標準,一概以「露毛」與否來認定;但也有警局訂立嚴苛標準,只要「上衣過短露出肚臍、裙子過短而露出內褲、穿著低胸衣讓貨車司機看得到胸部」等,都構成取締標準;此一做法卻也引來矯枉過正之譏。 但最近台中地院一件判決,檳榔西施被判刑的關鍵卻與「露毛」無關;該女子辯稱,她胸部有肉色胸貼,被警方拍到下體露毛照片,是警方要求蒐證所致;但法官認為,即使該照片為警方強逼所為,但她的行為足以挑逗客人的情慾,就算未故意擺出撩人姿態,客人都可清晰看見其暴露的身體,已達公然猥褻程度,仍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拘役卅日。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20020917d.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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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02:21 AM | #1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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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上的影片不夠清楚,還被字幕檔到 找到下面的更詳細,應該是西施拉下鐵門,條子推他出去,他跌倒地上,爬起來扯條子的衣服,清楚看到賞了條子一把掌,才被過肩摔 這間檳榔攤不是傳統的玻璃屋,下面片段看到室內就是鐵門大開的範圍(鐵門拉起就是開放空間沒有門),條子與西施吵架時還有位老先生經過看了一下,所以,那個環境罵三字經外面隨便都會聽得到,構成公然侮辱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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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07:33 PM | #1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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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告檳榔西施公然侮辱????????
那肯定媒體上那位警察會被記者名嘴公然侮辱了啦!!!!!!!!!! 警察也真可憐啦!! 難怪平時的脾氣都不很好啦!! 被一個小女生如此叫囂 居然長官說請打電話去找女警姐姐來幫忙 真他母馬的尸比!!!! 那以後就直接要女警來取締檳榔西施不就得了!! 幹嘛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先要男警來查...再要女警來辦 真的是民脂民膏不是自己出的嗎?? 還是警力太充足了..要如此浪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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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0-04-12)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