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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4-22, 01:00 AM   #1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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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媒體、揭弊得先通知當事人? NCC:違反新聞自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以後若有人要再揭露扁家弊案,或媒體要報導立委桃色緋聞,得先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立法院新修正的個資法對媒體設限,是與國際潮流脫節,違反新聞自由,因此,將與法務部協商。媒體業者也表示,這是台灣民主大倒退,回到戒嚴時代,更諷刺的是藍、綠也都說,過度保護隱私,是箝制新聞自由。

立法院20日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完成二讀程序;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民代問政涉及個人相關資料,必須先告知當事人;購物台、網路書店若發生個資洩漏問題,也都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若機關、公司違法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利用,可請求相對金額的賠償;若個人受害情形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單一事件可依情節請求每人5百元至2萬元賠償。若受害人眾多,單一事件最高可求償2億元;若所涉利益逾2億元者,以實際利益計算,但賠償下限即不受5百元的限制。

該草案名稱將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旦完成三讀,未來如果媒體直擊諸如立委吳育昇帶孫仲瑜上賓館,扯出婚外情的情事,要報導孫仲瑜,若未經過她同意就得等著挨罰;國民黨立委邱毅若想要再揭扁案弊案,也得先告知扁家成員,還得經過他們的同意。

此外,如果有民眾進行不法情事,請如破壞公物,或是虐待動物、護士戲弄病人等,網友人肉搜索,媒體公諸於世,未來也可能面臨挨罰。

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公眾人物原本就有一部份必須攤在陽光下讓公眾檢驗,譬如操守、私德等,未來都要當事人同意,但當事人怎麼可能同意,最後就是媒體不敢報,民眾也無從得知這些政治人物的操守及私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認為,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以及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如果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在新聞操作面上幾乎不可行性。「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

NCC也無法認同,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保護個人資料固然重要,但歐盟雖對個人資料保護,但針對新聞自由訂有排除條款,因此,將與法務部協商,不應侵犯到新聞自由。

而諷刺的是資法二讀卻是在立委手中通過的,藍、綠立委們卻也表示不能接受,國民黨立委郭素春表示,太矯枉過正,如果立委發現一個高官或特權的人,擁有一些沒有被公開的財產,按照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不是要先告訴當事人,「我明天要幫你公布喔!」這怎麼可能行得通。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也說,個資保護過度的時候,會造成其他利益損害,那反而不是當初,我們設置個資保護的目的。媒體業者則表示,在戒嚴時代,媒體報導蔣孝嚴是蔣經國的庶子,都沒有事情,以後連這樣的報導都不行,比戒嚴時代還可怕。

名嘴陳立宏名嘴陳立宏認為,就算是「爆料」,狗仔隊也有發揮「正義」的效果,譬如揭發公眾人物表裡不一的面貌,但此法將加重媒體報導的障礙,造成揭弊的傷害,此法是「損人不利己」,他直指此法是「吳育昇條款」,根本就是某些立委和有權力者自我保護的手法。

http://www.nownews.com/2010/04/21/91-25946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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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最醜陋的一幕戲,兩黨都在惺惺作態說啥法案有不妥之處

兩黨沒有配合偷偷摸摸的怎會如此快二讀通過?

此法通過後,大家搞外遇...做了狗屁倒灶的事,媒體還要得到本人同意才可報導,兩黨利委當然樂觀其成

可惡的是國民黨以為他們從此永世執政?法案通過後,有法源依據除了保護私德有問題的民代,還可封住反對黨及綠媒亂爆料..

萬一兩年後再次政黨輪替,有人重複幹土城哪位曾做過的好事,等於沒人敢爆料,更加肆無忌憚

就像當年新黨崛起,三黨不過半,老李為了讓自己屬意的行政院長可以順利上台,通過修憲把立院閣揆同意權拿掉,結果,種下陳水扁上台亂政八年的禍害,若然國會同意權還在,民進黨上台以來從沒試過國會席次過半,院長一職必需跟在野妥協是沒法避免,行政院長不是自己親信?總統敢a得如此離譜?

這個法案是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提的,因為被邱毅天天爆料,早已恨之入骨...奈何泛藍多數而且在野當然不會同意,如今風水輪流轉,大家有共同的歪念,當然希望把法案通過

民進黨也別得意,等於幫助馬能連任,變成他的武器可以拿來對付任何爆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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