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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2, 01:00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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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媒體、揭弊得先通知當事人? NCC:違反新聞自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以後若有人要再揭露扁家弊案,或媒體要報導立委桃色緋聞,得先告知當事人,並經其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立法院新修正的個資法對媒體設限,是與國際潮流脫節,違反新聞自由,因此,將與法務部協商。媒體業者也表示,這是台灣民主大倒退,回到戒嚴時代,更諷刺的是藍、綠也都說,過度保護隱私,是箝制新聞自由。 立法院20日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完成二讀程序;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民代問政涉及個人相關資料,必須先告知當事人;購物台、網路書店若發生個資洩漏問題,也都有責任要賠償被害人。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若機關、公司違法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利用,可請求相對金額的賠償;若個人受害情形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單一事件可依情節請求每人5百元至2萬元賠償。若受害人眾多,單一事件最高可求償2億元;若所涉利益逾2億元者,以實際利益計算,但賠償下限即不受5百元的限制。 該草案名稱將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旦完成三讀,未來如果媒體直擊諸如立委吳育昇帶孫仲瑜上賓館,扯出婚外情的情事,要報導孫仲瑜,若未經過她同意就得等著挨罰;國民黨立委邱毅若想要再揭扁案弊案,也得先告知扁家成員,還得經過他們的同意。 此外,如果有民眾進行不法情事,請如破壞公物,或是虐待動物、護士戲弄病人等,網友人肉搜索,媒體公諸於世,未來也可能面臨挨罰。 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說,公眾人物原本就有一部份必須攤在陽光下讓公眾檢驗,譬如操守、私德等,未來都要當事人同意,但當事人怎麼可能同意,最後就是媒體不敢報,民眾也無從得知這些政治人物的操守及私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認為,個人隱私跟新聞自由,以及公眾利益之間,要有一個權衡點,如果要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個資的來源,在新聞操作面上幾乎不可行性。「記者寫稿,還要給當事人看過審稿嗎?」 NCC也無法認同,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保護個人資料固然重要,但歐盟雖對個人資料保護,但針對新聞自由訂有排除條款,因此,將與法務部協商,不應侵犯到新聞自由。 而諷刺的是資法二讀卻是在立委手中通過的,藍、綠立委們卻也表示不能接受,國民黨立委郭素春表示,太矯枉過正,如果立委發現一個高官或特權的人,擁有一些沒有被公開的財產,按照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不是要先告訴當事人,「我明天要幫你公布喔!」這怎麼可能行得通。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也說,個資保護過度的時候,會造成其他利益損害,那反而不是當初,我們設置個資保護的目的。媒體業者則表示,在戒嚴時代,媒體報導蔣孝嚴是蔣經國的庶子,都沒有事情,以後連這樣的報導都不行,比戒嚴時代還可怕。 名嘴陳立宏名嘴陳立宏認為,就算是「爆料」,狗仔隊也有發揮「正義」的效果,譬如揭發公眾人物表裡不一的面貌,但此法將加重媒體報導的障礙,造成揭弊的傷害,此法是「損人不利己」,他直指此法是「吳育昇條款」,根本就是某些立委和有權力者自我保護的手法。 http://www.nownews.com/2010/04/21/91-2594638.htm ---------------------------------------------------------- 政治上最醜陋的一幕戲,兩黨都在惺惺作態說啥法案有不妥之處 兩黨沒有配合偷偷摸摸的怎會如此快二讀通過? 此法通過後,大家搞外遇...做了狗屁倒灶的事,媒體還要得到本人同意才可報導,兩黨利委當然樂觀其成 可惡的是國民黨以為他們從此永世執政?法案通過後,有法源依據除了保護私德有問題的民代,還可封住反對黨及綠媒亂爆料.. 萬一兩年後再次政黨輪替,有人重複幹土城哪位曾做過的好事,等於沒人敢爆料,更加肆無忌憚 就像當年新黨崛起,三黨不過半,老李為了讓自己屬意的行政院長可以順利上台,通過修憲把立院閣揆同意權拿掉,結果,種下陳水扁上台亂政八年的禍害,若然國會同意權還在,民進黨上台以來從沒試過國會席次過半,院長一職必需跟在野妥協是沒法避免,行政院長不是自己親信?總統敢a得如此離譜? 這個法案是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提的,因為被邱毅天天爆料,早已恨之入骨...奈何泛藍多數而且在野當然不會同意,如今風水輪流轉,大家有共同的歪念,當然希望把法案通過 民進黨也別得意,等於幫助馬能連任,變成他的武器可以拿來對付任何爆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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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3, 01:16 PM | #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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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反彈,政府又再踩煞車,這...已經不知是馬政府的第幾次?
如果個資法不是馬英九個人的意願,顯然是兩黨民代假公濟私,問題是身為總統兼黨主席的人完全沒法掌握自家立委幹的好事?等到事情大爆發才驚覺不妥當,這個領導人是否失能? 個人認為'個資法"比起美牛事情何其嚴重,網路族似乎莫不關心,一旦通過,沒留意有此法的網民,極可能有天不小心用了別人的資料,如人肉搜索,轉貼他人上傳的個人影音檔,或相片....等收到傳票時才知觸法,一切都來不及了... 最令人想不透的是這次事件媒體扮演的角色,很明顯對他們衝擊最大,以後大家看新聞可能看到的是~ 某立法委員被拍到與一女士到某五星級汽車旅館....然後相片是兩人都打上馬賽克 演藝新聞是...某天后級女歌手與某職藍選手已分手半年.... 結論是...新聞中的主角是何許人,給大眾玩猜猜猜遊戲,媒體會覺得這樣更好玩嗎?政治人物不敢不會提告,就算影射程度很明顯,一提告就是對號入座,倘若影射對象不清不楚,豈不是人人自危? 既然對媒體影響最大,我們很納悶為什麼法案二讀通過,快要三讀才來叫喊?媒體不是天天都有記者長駐立院,他們只有趣興報打架的新聞,打完後大家收工?不然,這種限制新聞自由法案,媒體豈會不知?等到要三讀時才發現不妥,為何不在初審時就提出反對?各大媒體都在鬼混?只愛八卦,政治,連自身權益都要等到最後一分一秒才去關注? 下面報導的就更有問題,法務部只希望法案通過,早前按照程序弄個公聽會,為了表示公正找媒體出席,原來只找了自由一家...因為自由不爽邱毅爆料害慘了扁家,所以自由出席的記者代表會挺個資法.. 原來我們的公聽會是可以這樣玩的....難怪,有某位名嘴學者說,他過去也曾參加過中央及地方地府辦的政策公聽會或評議委員會...,他說只要反對一,兩次就會被列入黑名單,政府以後就不會再找他...若願意配合的學者,幾乎啥政策都會看到他們的名字,政府當然希望免得麻煩,又可以名正言順告訴社會大眾我們一切依法行政,該找的人都有找來... 可笑的是這次個資法,竟然只有"自由"一家背書...今天更可笑的是,自由發表聲名,是記者個人行為與該報無關... --------------------------------------------------------- 法務部公聽會 媒體代表只有自由時報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4.23 05:45 am 個資法修正引發爭議,刪除「媒體免責條款」究竟是誰的主張?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昨天出席國民黨團記者會表示,法務部舉辦過公聽會,邀請各行業代表討論,媒體也有自由時報代表與會,原本擬排除媒體適用個資法,但與會各代表一致認為個資法標準應客觀一體適用,才決定將媒體也納入適用對象。 國民黨團記者會中,記者追問修法過程,覃正祥表示,個資法目的在保護個人資料管理,不是規範新聞自由,法務部去年舉辦過公聽會。記者再追問,公聽會有沒有邀請媒體代表與會?覃正祥看了看手上資料,等了一會說,「有,有一個自由時報的項姓代表與會。」 記者會現場一陣譁然,電子媒體一名女記者追問,那有電子媒體代表嗎?覃正祥未正面回答。 據參與這場公聽會的法務部官員表示,召開公聽會曾發函邀請各大媒體參加,但多數媒體都表示未接獲通知;只有當時批評法務部個資法草案將民代列為排除對象是「邱毅條款」的自由時報,有記者代表在會中發言,認為個資法不會影響到媒體。 法務部不但在該次公聽會只邀請自由時報,最近舉行的死刑公聽會,媒體代表同樣只有自由時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54650.shtml 此帖於 2010-04-23 01:35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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