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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11, 11:23 AM   #20 (permalink)
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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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9成的公司都有類似的條款...

標題叫做 [競業禁止條款]

各家公司的內容不一(當初我在某家資訊軟體公司時, 也有簽.......)

大致的內容是:離職後3~5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的公司去工作...

"非自願性離職的則不在此限" (有些公司會特地註明這一條, 有些則不會)

當初...這種合約的糾紛剛出現時, 有引起社會的廣大回響...

相關事件可以參考這一篇...
http://zylix666.blogspot.com/2006/08/blog-post.html



另外, 再補充說明...
只要跟前公司沒有鬧的不愉快....就算是到了競爭對手的公司工作,
前公司也不會告你的...(被前公司踢掉的, 前公司更不能以 [競業禁止條款] 來限制你找工作)

但也是有存在著某些喜歡到處告員工的公司...
(這種公司的老闆時間特別多, 反正只要對你提告, 你就得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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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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