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rd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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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是合理的,問題出在檢方
證據不足是誰的責任?
只靠自白及受害者的指認(當時只有五歲,而且指認程序有瑕疵)
監察委員的報告有指出一些缺失
1.處理的員警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竟然在沒有封鎖的情況下回去拿東西
2.檢察官沒有到現場勘察
3.證物送交檢驗,結果還沒出來,檢方就起訴(檢驗結果出爐沒被告的指紋及DNA)
基本上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認定就是哪位被告,再者,一個游民竟然可以幾次通過測謊,包括他訴說被刑求
李昌鈺博士曾說過刑事偵查千萬不要先畫靶再射箭,太早認定抓到嫌犯必然是犯案人,就會完全鬆懈,往住會錯失破案的先機
關於被害人指認,記得多年前有位年青女生晚上被強暴,後來抓到一原住民,經指認是犯案人被收押起來,後來檢驗DNA不符合,最後抓到真兇是"外勞",被害人在驚恐下外勞和原住民傻傻分不清,何況是一個五歲的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