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一則是檢方與法官對法條起訴認知差異,最後被告變成無罪,看到頭都昏,最大問題是一,二審法官都重判,發回更審後法官變更法條輕判,檢方不服再上訴變成無罪
整個過程好像是演戲一樣,難怪大家都認為台灣司法一,二審重判又如何?三審或發回更審隨時大逆轉,難怪土城哪位老神在在,一天沒定讞都沒在怕
最奇怪的是,最高法院定讞後害怕輿論壓力,竟然提醒檢方以較輕的過失致死罪"重新起訴"...這個做法就有點像聯電曹老闆的案件,他的其中一項罪名在二審時已定讞無罪,檢方不服再以另一法條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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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都不對 撞死人無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一件酒後駕車撞死人的車禍,檢察官認為駕駛人許文和故意倒車輾死人,依殺人等罪起訴偵辦,法院也曾依殺人罪判許十四年重刑;但纏訟十年後,撞死人竟獲判無罪確定。
本案爭議在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的問題。檢察官依殺人、過失傷害及酒駕起訴,法院一審雖都採認,殺人判十四年、酒駕判四個月,酒駕因未上訴而定讞,傷害部分則因未據被害人告訴而判不受理;不過,最高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殺人罪,只是不慎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因無法變更法條而判決無罪確定。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下午四點多,廿九歲的許文和酒後駕駛賓士車行經嘉義布袋鎮台十九線道路,因低頭喝咖啡,從後追撞前方騎腳踏車的七十一歲柯姓老婦死亡。
檢察官相驗發現,死者身上有被輾壓的損傷、右後車輪有血跡、許未通過測謊等證據,認定許撞倒柯婦後狠心倒車輾斃,分別依酒駕(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及殺人三罪起訴。許雖堅稱當時是為防柯婦被後面來車壓到,才倒車過去把柯婦抱到路邊,倒車時並未撞到人。
被控殺人的部分,一、二審都判處十四年徒刑;但更一審逆轉,將過失傷害罪變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減刑為九月。
理由是柯婦被撞飛越許的車身跌落後即死亡,如是倒車輾斃,胸部會塌陷,車底盤應有死者衣物跡證,但都沒有此跡證,而且倒車還會開上分隔島擦撞,許不構成殺人罪。
檢察官不服氣,上訴最高法院要求依殺人罪判罪,未料結果「更糟」。最高法院認為過失傷害部分已判決不受理定讞,不能再撤銷改判;更二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只能審究許是否構成殺人罪的部分,同樣認定許不構成殺人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擔心外界誤解,特別在定讞判決最後提醒檢察官,應「重新起訴」許過失致死的罪責審判。依法。過失致死罪是兩年以下徒刑的輕罪,追訴時效為十年,許案至今年十二月即屆滿十年,逾時即過了追訴時效,不得再行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663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