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這案例跟之前某個攝影師,拍了照片後放在網站,然後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為由,專門對引用的網友、學生、學術單位提告索取和解金。
大部分的人都因為畏懼跟對法律不瞭解,花錢消災,造成食髓知味..成為法院的提告常客。
後來這個人因為某個案件踢鐵板,被對方提起誣告,結果攝影師敗訴..讓很多吃過虧受害者..大快人心。
所以...這人夜路走多了..虧心事做多了..總會遇到鬼的
只是大家別管這一種人..如果他受不了針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他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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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這類官司被濫用太利害,除了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被有心人用來作為取財工具
為何名人如邱委員,名嘴..都不怕告?甚至有張姓名嘴公然在節目中宣稱被他批評的政治人物提告,官司至今沒輸過一場,一般小老百姓卻怕得要命,還未上到法院前在檢方偵訊時就和解
個人認為問題出在檢察單位,民眾提告"公然侮辱/誹謗/妨礙名譽,檢察官會偵訊被告,程序上會建議雙方和解,被告/原告若不願和解就移送法院
為什麼檢方不好好把關,莫名其妙的提告,如遲到大王,學佛學到哪裡跟許純美有何差別?用手勢表示對方有點阿達...
很多案例因被告怕被判有罪,早早和解,其實上了法院未必會輸,可惜平民百姓不懂訴訟技巧,也不可能花錢請律師,以至真的不服氣上了法院,法官心證早就不爽認為被告哪麼小事在煩他,早早和解了就不用上到法院,所以會判被告敗訴
就像平民百姓罵人像宋楚瑜一樣"奸",結果上了法院判公然侮辱罪成立
可是股市名嘴說企業大老闆奸,卻判無罪,法官更指出"奸詐"屬負面之詞,但還不到侮辱的程度
我們應該要求,法務部把所有公然侮辱罪過去判有罪及無罪的做成資料庫,讓檢察官參考,已作無罪判例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更不應有雙重標準,同樣一句話,a法官判有罪,換了b法官則判無罪,尤其是,對沒錢沒勢的小老百姓非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