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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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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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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小老兒打從開始就沒有打算要回這樓的文
因為史版高手如雲,應該~~怎麼輪也輪不到小老兒來回文 不過這件事發展到現在好像已經牽涉到公領域,也就是公眾利益之事了 不出面說幾句話好像會良心不安 ~~~儘管小老兒好像原本也沒什麼良心 ................................ 十數年前詐騙行為猖獗 時有耳聞學生在上學時間,家長接到詐騙電話,謊稱在學子弟已被挷架 家長在短時間之內只能從查號台查知學校電話號碼 又要幾經轉接,會讓緊急使用人感覺並不便民 所以教育部通令全國各級院校 在網站上公佈各系所班級,主要師長的聯絡電話及姓名 此舉主要為方便學生及家長緊急連絡或急事通報時使用 並非提供予非特定人士商業使用 請勿任意濫用此一寶貴資源,以免有負政府公開教師資訊原本的美意 .................................. 也許在去年有人問到樓主提問的問題 小老兒可以非常簡短的回覆 不可以 因為依舊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參考法令條文請點連結 第十九條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罰則甚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 今年99年5月26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通過並公佈實施,同時癈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新法取代舊法。新法修正後立法更為嚴謹,罰則也相對提高 在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參考法令條文請點連結 第二條中明確界定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樓主所稱蒐集到的,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等都在個人資料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是否可以就網站上公開的資訊,供自已或法人使用? 可以分二個層次來說明 一、如果蒐集來的資料只供"個人"聯絡使用,於法並不禁止 請參考第五十一條 二、如果是非政府機關的法人公司戶,表面上看來就網路已公開的資料,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可以蒐集及處理 不過,同條第十九條第七款有特別註明: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要各大學網站上有註明,"網站中內容不得為商業用途之使用"等字眼等,是不可以蒐集及使用的 小老兒,隨意選了幾個大學網站,看了一下,每個學校幾乎都有類似聲明 蒐集者不能以"沒看到"或"不知有此規定"就能免責 違反的罰則重不重? 嘿嘿嘿...... 如果是小老兒,不會去碰的~~ 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請注意,此法規定是一罪一罰,如果您寄了一百封廣告,如果每件都罰,就以最低金額來算,也有新台幣五萬了。 且法中規定損害,不一定是財產上之損害,被損害人之時間及精神折磨都可是以求償的。 追訴的時效,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長達二年。 那如果學校書面同意,貴公司可以使用從網上取得的資訊供商業使用,是否就可以放心的使用了? 並不是~~~ 就算學校書面同意貴公司可以使用網站上的資訊 還要注意以下二點 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一、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二、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也就是說在第一次行銷時,要在廣告函或電話中明白告知被行銷人,他可以拒絕接受行銷。如果廣告函中回拒的方式是電話連絡 貴公司需負擔電話費。也就是得給客人一隻免付費的電話。如果沒有註明拒絕方式。那客戶的任何拒絕方式,貴公司都得支付費用 如果是小老兒,就會請律師,發一封回絕函,律師發一封律師信的費用。約新台幣五千元至五萬元 似乎寫太長了.... 其它就簡免了吧! .................................. 結論: 在公開網站上公開的資訊,並非可以任意使用,還得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否則後果將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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