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認定職權在行政院長,而主管單位是財政部,法官為何不像之前的幾位法官發現案件中另有弊端依職權告發,就是追加告發當時行政院長和財政部長瀆職罪
我們不禁問周大法官,常理來說商人應該送錢給行政院長或財政部長才對,是他們頭腦壞掉送錯給總統?
或是行政院的官員頭腦不清,總統職權不能管到的,他們為何要聽他的?
總之,這次的裁決完全是畫蛇添足,一句"沒法證明有對價關係"就宣判無罪即可,反而沒有現在爭議來得大,解釋一大堆有違常理的事,顯見判決者自己心虛?
何況已有不少學者點出多次修憲,把行政院長的國會同意權拿掉,直接由總統任命,就是說行政院長變成總統的幕僚長,總統愛誰來幹這個位置或要他走路都不需經立法院同恴,可見總統就是行政院長的頂頭boss
難道一家企業,董事長指示總經理或執行長幹違法的事,被逮到後說這不是董事長的職權來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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