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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1, 09:09 AM   #2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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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合議庭認為,調查局的報告未記載情報來源,葉盛茂也說無從查證,扁不應該引射宋陳密會。一、二審都判決扁要賠償三百萬元。登報部分,法官認為若強制曾任國家元首的陳水扁道歉,有損及陳水扁人性尊嚴的疑慮,改以刊登判決要旨取代。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203986.shtml
莫名其妙?

法律不是人人平等嗎?曾任國家元首的尊嚴原來比一般老百姓還大?奇怪?法官大人,你沒聽過人民是總統的頭家嗎?

身為總統沒有查證就信口開河黑白講,嚴格來說他誹謗別人的傷害比一般老百姓的誹謗罪嚴重何止百倍,理應罪加一等,怎會不強制他登報道歉?這是哪條法令規定法官可以這樣政治考量,難怪台灣老百姓不信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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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1-03-12),grc45 (2011-03-12),YaYa07 (2011-03-11),古里特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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