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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01, 08:52 PM   #6 (permalink)
a471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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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fishiii 查看文章
記得97年政黨輪替時,好像就有說過相關公文交接不清,而且缺少。
怎麼現在3年多過去了,又在吵這個問題?
不過除非是總統府內簽,否則只要是各部會發文至總統府,府內那份可以銷毀,函復的無法銷毀。
只是扁批的相關內容,大概都找不到了。

而且函復的東西是這一批知法玩法的律師粉飾過的,也查不出啥東西。

另外查了一下檔案法罰則

第二十四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銷毀公文最多2年以下徒刑,可是那些紀錄骯髒事的公文,可不只2年徒刑

目無法紀莫甚於此
由此可知ㄚ扁真的玩法弄權到極致~~~

抓到又怎樣?~~~兩年以下,他債多不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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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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