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97年政黨輪替時,好像就有說過相關公文交接不清,而且缺少。
怎麼現在3年多過去了,又在吵這個問題?
不過除非是總統府內簽,否則只要是各部會發文至總統府,府內那份可以銷毀,函復的無法銷毀。
只是扁批的相關內容,大概都找不到了。
而且函復的東西是這一批知法玩法的律師粉飾過的,也查不出啥東西。
另外查了一下檔案法罰則
第二十四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銷毀公文最多2年以下徒刑,可是那些紀錄骯髒事的公文,可不只2年徒刑
目無法紀莫甚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