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prosaic
感謝老大的詳盡解說 ![Good Job](images/smilies/onion/on_02.gif) ![跪拜禮](images/smilies/onion/on_28.gif)
香港的肅貪制度好了不起 ![Good Job](images/smilies/onion/on_02.gif)
在台灣,不必等到成為秘密證人,官官相護會在第一時間通風報信,湮滅罪證,打擊檢舉人 ![打小人](images/smilies/onion/on_69.gif)
設立「財產不明罪」也是高招, ![完美計劃](images/smilies/onion/on_16.gif)
在台灣,舉證的一方=敗訴的一方 ![搞自閉](images/smilies/onion/on_74.gif)
檢方能策動署醫事件的廠商成為污點證人,表示手上握有的鐵證不少 ![萬年奸臣](images/smilies/onion/on_50.gif)
老大覺得是衛生署窩裏反?還是署內仍有正義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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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