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看電視說那些家屬還要提起國賠的說
最好是賠給他啦 (反正是台南市政府要賠)
穿不穿救生衣又沒有明文規定
不知這個台灣國的法官是用什麼邏輯去判斷的
如果非正式救難人員也必須承擔救人失敗與否的責任
那哪天有人倒在路上
監視器錄到經過幾分鐘被車撞了
是不是家屬也可告那些經過的路人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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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段裁決書的內容提供參考~
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