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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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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提告的是"業務過失致死",這是告訴乃論,另一"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如果這案有過失致死之嫌,檢察官會自動偵辦不用家屬提告。 但此案是家屬逕向法院檢察署提告,而且依新聞報導還外加600萬元民事 很顯然家屬很懂得法律問題或者可能為了提告,其聘請的律師所建議的。 此帖於 2011-05-21 03:15 PM 被 fishi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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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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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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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簡介的內容為"歷練法院體系,專精訴訟實務,不論行政訴訟,海事紛爭,金融不動產協調訴訟及刑事審判,均是業界之品牌,為當事人所信賴,且富有專業學識知學術成就亦為業界所推崇。" 他還投入過小巨人的競選律師團隊 另一位辯方律師似乎是人權律師,曾當義務律師 相較之下,勝負可想而知 ps:在第一篇回文我已經強調這是"自訴案"件,會用自訴是怕第一關就被檢方吃掉,查個老半天告訴提告人不成立以不起訴處分結案,所以李敖告人全都自己寫狀紙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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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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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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