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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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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案件綜而言之,癥結在於義工有沒有叫買姓夫婦穿救生衣的過失,最後法官認為因為沒有強烈或者指示要求穿上,所以認為有過失罪..最好是穿了救生衣不會死,最好是風大雨大還可以慢慢來,可以記得每件事、每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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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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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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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救援任務不是以救到活人為任務的最高指標嗎? 這個案件癥結在於,水災救難的首要重點是確實"穿上救生衣",能存活的機會才大增,日本大地震有人在海上飄浮獲救原因不就是救生衣嗎?有災民被惡水衝走,最後被救也不就是抓著會浮的物件.. 即使大風大雨也有大風大雨的教戰手則,開船前能讓他們穿上去多一份安全 如果,他們有穿上還是溺斃或是拒絕穿上,三位義工也不需負任何責任 我常覺得台灣人真正的問題有時是太感情用事,處事太大意或是便宜行事不按照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今天要是有做足不只是保障被救的人也是保障自己免於過失之責 ps:提告之人也真是,人家好歹也救了你一命,即使救不了他父母,告了也告了,何必民事救償六百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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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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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補充一下
很多案件,我們得到的資訊只憑媒體簡短的報導,這次有裁決書字號可查 個人的感想是,有如電影"刺激1997"其中一段的經典,主角被控殺妻罪成立入獄,問獄友們犯了什麼罪進來?大家回應是"這裡沒有人有罪,都是被律師害的..." 裁決書中,被告三人的答辯沒法證明死者不肯穿,但,又引用消防條例..救難人員沒有公權力來強制他們穿上以此脫罪,這個策略明顯錯誤 雖然,我不是學法的,如果我是辯護律師不會引條文來跟法官硬碰硬,技巧是強調天氣惡劣以盡快離開現場為上...勸他們穿上因為大風大雨沒聽到拒絕,認知上應該會穿來不及慢慢等只好先開船一路穿...辯護過程在於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救人,不是扯有沒有強制穿救生衣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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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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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的肯定是只談法律細節 那三個笨蛋太老實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對他們不利的辯解 沒有告知對方要穿上救生衣...就是失職 律師企圖以沒強制力來減輕過失 有點政客個性的就知要推說已告知 很肯定的說.....就算說謊也要如此說 可能風大雨大...對方沒聽見或不願穿 如此就可以推掉過失了 只是對有良知的人來說 這將是一輩子的折磨 只有對那種良知泯滅的人才有效啦!! 會肯在大風雨中救人的義工來說 當然是不會說謊的 所以他們只配當義工...不能去當政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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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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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我們一般認知大風大雨去救人誰能堅持每一個標準作業流程? 這個案例,法官不是沒有考量當時天氣狀態,因為該區受困的不只死者二人,有證人可證當時上船的氣候狀況並不是很緊急 他們會翻船是行到一段路上遇上溪水暴漲急流引致 這裡有一個關鍵,到底當時有多急迫?這個認知上,被告並沒有對這方面有很大的爭辯,下引一小段裁決書的內文 依當時水位,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 我們有意見的是媒體報導~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 看完通篇裁決書,三人在法院並沒有說過半句死者不肯穿,應該是律師教他們用含糊之詞帶過,不知道,不清楚....(而事實上是真的不肯穿或真的是沒有注意到我們不得而知),老實?上了法院你就得乖乖的聽律師教你說啥就說啥 也許如你所說,他們不是政治人物,一般人上了法院又是被告多少會膽怯,導致說詞前後不一或反覆,官司會敗訴就很難避免 ps:有位法律人名嘴說過,身為被告上了法院,凡是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有三大說項~不知道,不清楚,想不起來,而以想不起來比較圓融,因為很努力回想當時的狀況可惜時間久遠仍然記不起 此帖於 2011-05-21 10:3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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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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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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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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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上來之前先問對方是否要穿上救生衣(這是程序正義) 如果對方堅持不穿...那就學醫院那樣... 請他們簽上自願放棄穿救生衣的放棄證明書 如果他們堅持不肯簽或忘了帶放棄證明書 那就自行離開去救下一個受難者吧!!! 最好以後每艘救難艇上都自備行車紀錄器 如果沒有也請善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 否則就準備接受判刑與巨額賠款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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