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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1, 01:27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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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很多案件,我們得到的資訊只憑媒體簡短的報導,這次有裁決書字號可查

個人的感想是,有如電影"刺激1997"其中一段的經典,主角被控殺妻罪成立入獄,問獄友們犯了什麼罪進來?大家回應是"這裡沒有人有罪,都是被律師害的..."

裁決書中,被告三人的答辯沒法證明死者不肯穿,但,又引用消防條例..救難人員沒有公權力來強制他們穿上以此脫罪,這個策略明顯錯誤

雖然,我不是學法的,如果我是辯護律師不會引條文來跟法官硬碰硬,技巧是強調天氣惡劣以盡快離開現場為上...勸他們穿上因為大風大雨沒聽到拒絕,認知上應該會穿來不及慢慢等只好先開船一路穿...辯護過程在於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救人,不是扯有沒有強制穿救生衣的權力..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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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1, 06:29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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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學法的,如果我是辯護律師不會引條文來跟法官硬碰硬,技巧是強調天氣惡劣以盡快離開現場為上...勸他們穿上因為大風大雨沒聽到拒絕,認知上應該會穿來不及慢慢等只好先開船一路穿...辯護過程在於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救人,不是扯有沒有強制穿救生衣的權力..
因為你不是學法的才會如此說

學法律的肯定是只談法律細節
那三個笨蛋太老實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對他們不利的辯解

沒有告知對方要穿上救生衣...就是失職
律師企圖以沒強制力來減輕過失

有點政客個性的就知要推說已告知
很肯定的說.....就算說謊也要如此說
可能風大雨大...對方沒聽見或不願穿
如此就可以推掉過失了

只是對有良知的人來說
這將是一輩子的折磨
只有對那種良知泯滅的人才有效啦!!

會肯在大風雨中救人的義工來說
當然是不會說謊的
所以他們只配當義工...不能去當政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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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不是學法的才會如此說

學法律的肯定是只談法律細節
那三個笨蛋太老實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對他們不利的辯解

沒有告知對方要穿上救生衣...就是失職
律師企圖以沒強制力來減輕過失

有點政客個性的就知要推說已告知
很肯定的說.....就算說謊也要如此說
可能風大雨大...對方沒聽見或不願穿
如此就可以推掉過失了

只是對有良知的人來說
這將是一輩子的折磨
只有對那種良知泯滅的人才有效啦!!

會肯在大風雨中救人的義工來說
當然是不會說謊的
所以他們只配當義工...不能去當政客啦!!
回頭再看一次裁決書

沒錯,我們一般認知大風大雨去救人誰能堅持每一個標準作業流程?

這個案例,法官不是沒有考量當時天氣狀態,因為該區受困的不只死者二人,有證人可證當時上船的氣候狀況並不是很緊急

他們會翻船是行到一段路上遇上溪水暴漲急流引致


這裡有一個關鍵,到底當時有多急迫?這個認知上,被告並沒有對這方面有很大的爭辯,下引一小段裁決書的內文

依當時水位,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


我們有意見的是媒體報導~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


看完通篇裁決書,三人在法院並沒有說過半句死者不肯穿,應該是律師教他們用含糊之詞帶過,不知道,不清楚....(而事實上是真的不肯穿或真的是沒有注意到我們不得而知),老實?上了法院你就得乖乖的聽律師教你說啥就說啥

也許如你所說,他們不是政治人物,一般人上了法院又是被告多少會膽怯,導致說詞前後不一或反覆,官司會敗訴就很難避免

ps:有位法律人名嘴說過,身為被告上了法院,凡是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有三大說項~不知道,不清楚,想不起來,而以想不起來比較圓融,因為很努力回想當時的狀況可惜時間久遠仍然記不起

此帖於 2011-05-21 10:3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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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視說那些家屬還要提起國賠的說
最好是賠給他啦 (反正是台南市政府要賠)

穿不穿救生衣又沒有明文規定
不知這個台灣國的法官是用什麼邏輯去判斷的
如果非正式救難人員也必須承擔救人失敗與否的責任
那哪天有人倒在路上
監視器錄到經過幾分鐘被車撞了
是不是家屬也可告那些經過的路人有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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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哪天有人倒在路上
監視器錄到經過幾分鐘被車撞了
是不是家屬也可告那些經過的路人有罪呢?
很久以前美國就發生過
救人的還是醫生
結果程序不對照樣被判刑罰款

所以別太熱心
看到事故打電話就可以了
其他的不是專業人員就別亂動
不然運氣不好...
對方家屬要告你時...那還真哭不出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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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美國就發生過
救人的還是醫生
結果程序不對照樣被判刑罰款

所以別太熱心
看到事故打電話就可以了
其他的不是專業人員就別亂動
不然運氣不好...
對方家屬要告你時...那還真哭不出來啦!!!
台灣常有醫生因醫療疏失被病患告

醫師總會喊冤救人反而被告,誰敢當醫師?

是否過失認定當然是交由法院判決,民眾認不認同是兩回事,總不能認為救人的動機是偉大,其中任何疏忽是可以被接受或原諒

整個判決,個人認為是有"過失",但,不能認同是法院對業務過失至死的看法,因為穿不穿救生衣會否同樣溺斃,法官認為沒絕對關係而有相對關係,台灣法律上這種認知就構成過失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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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常有醫生因醫療疏失被病患告

醫師總會喊冤救人反而被告,誰敢當醫師?

是否過失認定當然是交由法院判決,民眾認不認同是兩回事,總不能認為救人的動機是偉大,其中任何疏忽是可以被接受或原諒

整個判決,個人認為是有"過失",但,不能認同是法院對業務過失至死的看法,因為穿不穿救生衣會否同樣溺斃,法官認為沒絕對關係而有相對關係,台灣法律上這種認知就構成過失至死
我上網查了一下

家屬提告的是"業務過失致死",這是告訴乃論,另一"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如果這案有過失致死之嫌,檢察官會自動偵辦不用家屬提告。
但此案是家屬逕向法院檢察署提告,而且依新聞報導還外加600萬元民事
很顯然家屬很懂得法律問題或者可能為了提告,其聘請的律師所建議的。

此帖於 2011-05-21 03:15 PM 被 fishiii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473/junhsiarn/decide12.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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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段裁決書的內容提供參考~

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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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幾乎絕大部分都是"死守法條",誰看過有人性化的法官?

如果不是一翻兩睜眼的簡單案情,涉及心證的部份為主,訴訟技巧變得很重要

已移民新加坡的曹董不滿股市名嘴給他梟雄的稱號,告上法院公然侮辱罪,股市名嘴引經據典說明梟雄古代的正解是正面之詞,是後來被人曲解誤用...他用此形容曹老闆其實沒有負面之意...結果說服法官,最後判決名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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