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看不太懂這段描述啦!!
車禍事發生在道路中央雙黃線的地方??........................
那不是早就早該看見受害人了嗎??
為何會來不及煞車呢??
而且為何車子會在道路中央撞到人呢??
不太清楚這道路中央指的是哪裡
如果是左右車道中間的地方
那這開車的人也太扯了吧!!
人家都跑到馬路中央了
你車子怎會撞到對方呢???
而且遠遠就看到對方過馬路
怎會煞不住車呢??
除非對方從人行道衝出
才可能來不及煞車才對
我覺得描述的狀況不是很清楚啦!!
行人沒走斑馬線是不對的
但騎機車騎到快車道上好像也是不對的
這二審的法官好像交通規則只看懂了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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