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在某量販店美食街,以相機朝著對桌女子下半身連拍48張照片,被依妨害祕密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該名男子在公共場合拍攝女子的大腿,雖然動機可議,但並沒有拍到對方的隱私部位,無法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因此獲判無罪全案定讞。
2010年一名穿短裙的女子到量販店,遭男子拿相機偷拍裙底風光被發現,女子氣的報警,檢方發現男子相機內有48張被害女子的下半身特寫,依照妨害祕密罪嫌起訴,但沒想到法院審理後認定,只拍到大腿沒拍到私密處,判決無罪。
只是這樣的判決雖然定讞,民眾不管男性女性都認為偷拍可能更加有恃無恐。有律師認為,刑事部份的構成要件需要比較嚴謹,不過民事的侵權行為就比較廣泛,受到侵犯的女子,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得到補償。(民視新聞林尚賢、余壽生台中報導)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10617/4488027.html
老天爺!!
那是技術不好沒拍到啦!!
下次被偷拍時
女士們請將大腿打開些
否則對方是沒罪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