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改用市價,不動產交易以實價登錄。
個人覺得有底下問題:
1、市價的依據基準如何得知?
高估了,檢調馬上用圖利罪辦公務員,低估了,結果不是跟既有公告地價一樣。
2.依孫中山所提出的漲價歸公::「地主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願多報,也不情願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
原先公告地價的基準就是由地主自行申報市價,再由政府評定公告地價。
重點來了...
市價的評定,政府根本沒有那麼多能力審核每一筆正確交易金額。
這跟所得稅報稅一樣,一樣會有人逃漏稅,但受薪階級因為每一筆薪水都被鎖定,難以逃漏稅。
但企業逃稅方式就有很多種。
所以真實交易市價,在民間買賣雙方刻意隱瞞之下,照市價徵收仍然有其困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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