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471
酒駕式個很值得研究的議題...
首先,每個人的酒精耐受度不同(俗稱酒量),有的人喝瓶350ml
啤酒就不行了,有人喝300ml高梁酒還意識清楚不受影響。馬路
上酒駕的確不應該,但除了酒駕外疲勞駕駛也很恐怖,甚至是疾
病因素的不適當駕駛,或者非疾病類的不適當駕駛,如脾氣暴躁
者、易怒個性等等........
台灣的駕照授予機制很空洞,通常考一次用到死,但期間的法規
修改、道路狀況、車輛使用等等因素一直隨著時間再改變,身體
因素也會隨時間改變。應該要改成若干年後複考,確認駕駛人身
心狀況適合駕駛機動車輛,確保駕駛人跟著上時代演變,藉此過
濾掉一些不適合駕車的人,有條件的發給特定駕駛人特殊駕照,
甚至規範特殊駕駛人哪些路可以行駛哪些路不許行駛(好比只能
行駛市區不得長途駕駛)...
酒駕的確需要拉高"付出的代價"才能有效赫阻酒駕行為,什麼程
度罪大惡極,什麼程度要接受哪種程度的處罰......我不看好這種
出事後馬後砲式的立法.......這種方式很作秀
事前預防才有意義,事後只是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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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出事後修法或立法是佷平常的事
受害者是平民很少被政府重視,除非個案特殊或受害者身分不平凡才會引起大眾關注
過年的時候不是國父的孫女回來因交通意外身亡嗎?才會有四月分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明訂「孫穗芬條款」,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者平面道路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000至6000元
美國更有女童被性侵殺害引起極大關注,修法通過性侵20年徒刑起跳不得緩刑,更以受害者的名字作為法案名稱"潔西卡法案"
倘若酒駕加強刑責能通過,可稱之為賴文莉條款
事後補救總好過什麼都不做
個人認為什麼危險駕駛,過失至死罪..等等,除了刑責太輕,訴諸文字上似乎起不了什麼嚇阻作用
香港法界認為酒駕撞死人等同"謀殺",檢方有權以"幾級謀殺起訴"酒駕者(他們的謀殺有分一級,二級...輕重之別)
如果,我們改以"謀殺"這種用語,相信多少會給想要酒駕者心理上產生壓力
ps:台灣跟國外不同之處是人家修法是玩真的,我們修法是為了應付輿論壓力,最後三讀修出來不痛不癢,立委諸公他們會想到自己經常跑行程喝個幾杯是很平常,不是每個人都有助理24小時待命當司機,要是自己開車,修了較重的刑責,豈非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