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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是平民很少被政府重視,除非個案特殊或受害者身分不平凡才會引起大眾關注 過年的時候不是國父的孫女回來因交通意外身亡嗎?才會有四月分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明訂「孫穗芬條款」,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者平面道路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000至6000元 美國更有女童被性侵殺害引起極大關注,修法通過性侵20年徒刑起跳不得緩刑,更以受害者的名字作為法案名稱"潔西卡法案" 倘若酒駕加強刑責能通過,可稱之為賴文莉條款 事後補救總好過什麼都不做 個人認為什麼危險駕駛,過失至死罪..等等,除了刑責太輕,訴諸文字上似乎起不了什麼嚇阻作用 香港法界認為酒駕撞死人等同"謀殺",檢方有權以"幾級謀殺起訴"酒駕者(他們的謀殺有分一級,二級...輕重之別) 如果,我們改以"謀殺"這種用語,相信多少會給想要酒駕者心理上產生壓力 ps:台灣跟國外不同之處是人家修法是玩真的,我們修法是為了應付輿論壓力,最後三讀修出來不痛不癢,立委諸公他們會想到自己經常跑行程喝個幾杯是很平常,不是每個人都有助理24小時待命當司機,要是自己開車,修了較重的刑責,豈非自找麻煩? 此帖於 2011-10-07 12:29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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