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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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合理的懷疑這其中的案情而已,
因為我們看到的都是新聞報導的內容,
並沒有看過法院的判決書,判斷書的內容,或許有許多細節的隱情,是媒體未寫出的
或是有什麼內容,媒體為了新聞效果,刻意去乎略的
當然~台灣的司法體制有問題,這是大家眾所皆知的,
台灣有很多的法匠,只知道依法來行事~不知道依情來行理
只會照著法條.規定來實行...念法律都念到頭殼壞了!
台灣多的是做姦犯科,依然瀟遙法外的人,
要不就判判勞動役,一個禮拜去掃街.清水溝個兩天~~
其他五天依然行動自由~犯法了還不用被抓去牢裡關的~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