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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檢方直接予以5萬元交保,理由是因他初犯、無前科 第二次仍獲交保,跟第一次所犯的罪行不同,他把小護士的自拍當臉書大頭貼,然後要求拿錢贖回,被移送是"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罪,意思即第二次送檢他是沒有作出性侵的行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至第一○二條之二,規定被告的覊押要件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 此帖於 2011-10-11 02:1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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