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司法體系分檢察體系和法院體系
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自然不會聲請法院開覊押庭,檢方予以交保放人,就不會有法官最後判決要不要覊人的裁決書
小護士個案第一次,第二次檢方都沒有要押人,當然沒有法院參與的部分,也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東西
第三次已經構成覊押要件,法院開庭後也裁定覊押獲准,只有第三次才會有法院的裁決,因為已經准予,也沒有什麼需要看的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單純,只是在法條上出現技術性的問題,如果被告第二次還是性侵,不押他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他做的是妨礙風化,恐嚇罪,跟第一次性侵不同的罪行,既然是不同罪,檢察官會想到要以何理由押人?
台灣現在的人權團體都會出來叫喊,不管壞人多壞,覺得司法沒有依所謂程序正義來押人就是不對,有這票人叫囂,亂押人同樣會被罵是恐龍檢察官
|
所以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
就如您以上所說,兩案不能一判,不構成累犯~是因為不同案件
這就是司法體制的漏洞
抱歉~我剛剛沒將新聞內容咀嚼清楚,
他是第三次才到法院被判決的~~
這也是很奇怪的檢察體系,如果檢察官輕易讓對方交保,
造成被告再犯,在職務上是否已經有失職的行為?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他的交保候傳也算合理,
台灣的交保候傳~可有學問了,一個犯罪的人~交保候傳後~等候法院開庭,
因為現在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這個等候的時間,
快則半年,慢則一年多都有可能!
(我就認識一個詐欺+偷竊+偽造文書的人~法院拖了一年半才判決~後來是服社會勞動役)
而這一段交保候傳的時間,
歹徒就有機會再度犯案,等於是司法空窗期
但是檢察官若是堅決將他羈押,
一個強姦犯,或是一個把女友裸照放在FB的人,也非重大罪案,
就要在監獄待上三五個月~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等待出庭,
他又不同於已經被判定是罪犯的人~未出庭前人人都僅是嫌疑人~
那也不能依監獄行刑法~要他服勞動役,
變成國家要關起來養他,花人民納稅錢養一個廢渣.....在法律上似乎也不合常理?
(萬一判決下來嫌疑人是無罪的,他還可以申請高額國賠)
所以檢察官的決定~你說他是錯的....他也沒錯
因為很多事,是依多方考量的~
說他是對的....似乎還是有欠周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