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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檢方直接予以5萬元交保,理由是因他初犯、無前科 第二次仍獲交保,跟第一次所犯的罪行不同,他把小護士的自拍當臉書大頭貼,然後要求拿錢贖回,被移送是"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罪,意思即第二次送檢他是沒有作出性侵的行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至第一○二條之二,規定被告的覊押要件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 此帖於 2011-10-11 02:1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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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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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看到的都是新聞報導的內容, 並沒有看過法院的判決書,判斷書的內容,或許有許多細節的隱情,是媒體未寫出的 或是有什麼內容,媒體為了新聞效果,刻意去乎略的 當然~台灣的司法體制有問題,這是大家眾所皆知的, 台灣有很多的法匠,只知道依法來行事~不知道依情來行理 只會照著法條.規定來實行...念法律都念到頭殼壞了! 台灣多的是做姦犯科,依然瀟遙法外的人, 要不就判判勞動役,一個禮拜去掃街.清水溝個兩天~~ 其他五天依然行動自由~犯法了還不用被抓去牢裡關的~一大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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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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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自然不會聲請法院開覊押庭,檢方予以交保放人,就不會有法官最後判決要不要覊人的裁決書 小護士個案第一次,第二次檢方都沒有要押人,當然沒有法院參與的部分,也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東西 第三次已經構成覊押要件,法院開庭後也裁定覊押獲准,只有第三次才會有法院的裁決,因為已經准予,也沒有什麼需要看的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單純,只是在法條上出現技術性的問題,如果被告第二次還是性侵,不押他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他做的是妨礙風化,恐嚇罪,跟第一次性侵不同的罪行,既然是不同罪,檢察官會想到要以何理由押人? 台灣現在的人權團體都會出來叫喊,不管壞人多壞,覺得司法沒有依所謂程序正義來押人就是不對,有這票人叫囂,亂押人同樣會被罵是恐龍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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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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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您以上所說,兩案不能一判,不構成累犯~是因為不同案件 這就是司法體制的漏洞 抱歉~我剛剛沒將新聞內容咀嚼清楚, 他是第三次才到法院被判決的~~ 這也是很奇怪的檢察體系,如果檢察官輕易讓對方交保, 造成被告再犯,在職務上是否已經有失職的行為?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他的交保候傳也算合理, 台灣的交保候傳~可有學問了,一個犯罪的人~交保候傳後~等候法院開庭, 因為現在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這個等候的時間, 快則半年,慢則一年多都有可能! (我就認識一個詐欺+偷竊+偽造文書的人~法院拖了一年半才判決~後來是服社會勞動役) 而這一段交保候傳的時間, 歹徒就有機會再度犯案,等於是司法空窗期 但是檢察官若是堅決將他羈押, 一個強姦犯,或是一個把女友裸照放在FB的人,也非重大罪案, 就要在監獄待上三五個月~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等待出庭, 他又不同於已經被判定是罪犯的人~未出庭前人人都僅是嫌疑人~ 那也不能依監獄行刑法~要他服勞動役, 變成國家要關起來養他,花人民納稅錢養一個廢渣.....在法律上似乎也不合常理? (萬一判決下來嫌疑人是無罪的,他還可以申請高額國賠) 所以檢察官的決定~你說他是錯的....他也沒錯 因為很多事,是依多方考量的~ 說他是對的....似乎還是有欠周詳 此帖於 2011-10-11 04:09 PM 被 lucky 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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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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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司法人員很好當,他們辯說是依法行政,交保後再犯,也不是他們能控制,這種事,從來就沒有人因此被認定是失職,過去曾有不少案例,法官縱放該覊押的嫌犯,跑掉的,再犯的...沒有一個法官會被處分,安啦~幹司法人員是有特別保障的
有誰比景文高中弊案承辦的哪位檢察官嚴重?一審幾十人,前教育部次長以及一半都判重刑,對於有人無罪部分或有人判太輕檢方不服提上訴,負責上訴的檢察官居然因公務太繁忙,過了法定期限沒提上訴,令整件弊案憑空消失,而且不得再議,等於一票被告不管判有罪沒罪官司宣告結束,從始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如此離譜,哪位承辦的檢察官有何下場?沒啥大不了,只是被調離承辦案件的職務,去負責定讞犯發監的事務,一樣可以幹到退休領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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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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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案例,除了法律層次,現代的年青人在網路上臉書認識的,交往時間也不到半年,就濃情密意到'玩自拍"?陳冠希事件沒有女生記取教訓?
自拍裸照,不可能是女生主動要求,熱戀中衝昏頭腦?沒想到分手後自拍怎處理? 就算是和平分手,男方都會保留下來像陳冠希一樣放在筆電隨時欣賞,不然怎會有哪麼多不同人? 台灣有個B卡藝人,還把前女友的自拍照放在皮夾,說是留為紀念,上節目時秀給主持人看,看主持人的反應應該是有露點的,雖然他說已經把臉遮住,個人認為非常不道德,據說後來被網民訐譙他才出來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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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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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怪誰發明了手機可以拍照 誰開始可以在網路上po照片的啦!! 其實我覺得女人本身就很愛被拍照啦!! 也很愛一些奇奇怪怪的事物 像舌頭或身上穿洞或刺青 穿曝露的衣服......... 網路上看得真懷疑女人比男人還愛搞怪啦!! 看看pub店裡的女孩子........... 別說只有男人才怎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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