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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0-14, 11:08 AM   #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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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金改鉅款 致靚不得緩刑
中央社中央社 – 2011年10月13日 下午9:32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3日電)二次金改案,前總統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被控設立紙上公司,隱匿扁家保管室轉出鉅款。高院合議庭認定,致、靚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依洗錢罪分判1年與6月徒刑,不得緩刑。

特偵組起訴指控,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索賄約新台幣7億元,扁家子女、國泰世華副董蔡鎮宇、元大馬志玲、馬維建父子等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涉犯洗錢罪。

判決書指出,民國95年間,吳淑珍委請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幫胞兄吳景茂將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7億4000萬元現金,搬到元大馬家保管室存放。當時馬維建多次請吳淑珍搬走,但吳淑珍稱「怕國泰世華的保險箱曝光」,並指示馬維建將7億4000萬元存入銀行。

判決書表示,馬維建為協助洗錢,替扁家以陳致中、黃睿靚名義在香港設立Asian Piston紙上公司,存放新台幣1000萬元與757萬美元;陳致中再將1750萬美元轉匯轉至他在瑞士威格林銀行設立的Bravo紙上公司。

判決書指出,陳致中、黃睿靚自Bravo公司帳戶領款,在美國設立West 28th Street公司,以公司名義在紐約曼哈頓買下一戶公寓;之後因陳致中擬赴維吉尼亞州大學就讀,又成立Pegasus公司,以公司名義買下房屋。

高院合議庭推翻原審採信款項屬政治獻金的見解,認定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額現金是不法所得,陳致中、黃睿靚透過設立海外紙上公司、銀行帳戶等手段,屬隱匿、寄藏扁家重大犯罪所得。

法官認為,陳致中、黃睿靚雖於偵查中自白,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又於高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但此為被告訴訟權,不影響自白效力,仍適用減刑規定,判決陳致中1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6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兩人均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不過,由於陳致中先前因偽證罪被判刑3月確定,不符合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要件。而被告黃睿靚涉及洗錢部分,法官認為她於案發後並未將錢匯回台灣,另涉國務機要費案洗錢罪,也同樣不得宣告緩刑。1001013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E9%9A%B1%E...13321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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