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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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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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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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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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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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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真的太可惡了!!
本來不過是個小事件 卻被這些蠢貨搞到所有政論節目都不討論政治了 這簡直是讓人難以接受呀!!! 打完就閃人.......... 什麼????還要報警找救護車??? 台灣人是瘋了??何時見過這種這麼負責的加害人?? 本來台灣有機會增加幾家高水準的夜店 這下被打趴了...這個日本年輕老闆真不專業呀!! 大老板親自出手打人...根本就是不上道小弟水準 那個ㄚ子更不上道 讓陳幸妤樂歪了...現世報!! 阿扁終於可以在土城公館安然入眠好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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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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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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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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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時機當時人等條件都完全不適合,變成弄巧成拙 如果沒有藝人在其中,只是比較有錢的人vs弱勢家庭,案件也沒有鬧大,律師絕對可以用這招,而且應該私下進行,"口頭"恫嚇完,再誘他們簽下和解 怎會訴諸文字新聞稿?在記者會公開?口頭說還可以說對方誤解,白字黑字想賴也賴不掉,百分百錯估形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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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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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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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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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真相大部分已經清楚
打人後落跑回飯店被路過的計程車尾隨兼報警,回到飯店後兩個女藝人先行離開 警方到達飯店查出是哪個m字女藝人名字登記,帶回二人回警察局做筆錄 日本人找了交流協會的人,猜測律師也是交流協會的人代找,否則怎會在夜深請得動大律師事務所的人派律師去警局 既然是目擊者報案,律師到場怎會不了解目擊者的說詞?怎會只採用委託人單方面的說詞?怎會不知計程車司機被打趴?怎會不知司機進了加護病房? 而且記者會是隔了一天才開,足足有一整夜和一個早上給律師準備,也會弄出這種聲明? 拜託,有網民隨便查了一下,他們派出來的代表律師不是菜鳥,他的學經歷保證夠嚇人,他是該法律事務所的主任級律師,辦過一堆大案,一堆著作.. 不過,也難保後繼的文書作業是交給助理做 ps:請律師得到這樣的品質,不知當事人有何感想? 此帖於 2012-02-08 09:40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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