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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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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的真相大部分已經清楚
打人後落跑回飯店被路過的計程車尾隨兼報警,回到飯店後兩個女藝人先行離開 警方到達飯店查出是哪個m字女藝人名字登記,帶回二人回警察局做筆錄 日本人找了交流協會的人,猜測律師也是交流協會的人代找,否則怎會在夜深請得動大律師事務所的人派律師去警局 既然是目擊者報案,律師到場怎會不了解目擊者的說詞?怎會只採用委託人單方面的說詞?怎會不知計程車司機被打趴?怎會不知司機進了加護病房? 而且記者會是隔了一天才開,足足有一整夜和一個早上給律師準備,也會弄出這種聲明? 拜託,有網民隨便查了一下,他們派出來的代表律師不是菜鳥,他的學經歷保證夠嚇人,他是該法律事務所的主任級律師,辦過一堆大案,一堆著作.. 不過,也難保後繼的文書作業是交給助理做 ps:請律師得到這樣的品質,不知當事人有何感想? 此帖於 2012-02-08 09:40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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