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牛瘦肉精案引發關注,行政院宣布將在「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四大原則下「有條件解禁」,此應是權衡國內與國際各項條件後必要之作法。
有關美牛瘦肉精案,馬政府係概括承受2007年當時政府對外承諾,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我國在2006年公告萊克多巴胺為禁藥,依法不得檢出。2007年8月扁政府通知WTO,要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瘦肉精「最大容許殘留量」標準草案,制訂我國有關牛肉及豬肉的瘦肉精「最大容許殘留量」,且向WTO表示將於同年八月廿二日生效。這可說是我國就瘦肉精議題基於食品安全而對國際作出之承諾。
當時的政府正積極推動「入聯公投」,對美牛瘦肉精議題採取解禁態度,應也是希望爭取美國的支持。當時所訂標準,其實與日、韓、澳紐、香港等一致,甚至比美、加更嚴格。但由於擔心國內反彈聲浪,當時的政府又於九月通知WTO,將生效日期展延。因此,有關美牛瘦肉精議題早在2007年即由前任政府對外承諾,但迄今未能解決。
美牛議題已脫離不了政治性,故國內應超越朝野對立的思考,從整體的國家利益來思索解決之道。
牛肉出口是美國重要經貿利益,在南韓與美國妥協解決牛肉、汽車等貿易歧見後,雙方終於達成FTA。日本也與美國解決美牛肉貿易歧見,使美日同盟在經貿方面更獲強化。台灣作為美國在亞太地區的重要安全及經濟夥伴,應對美國所重視的區域穩定與自由貿易作出回應,避免使台美關係因瘦肉精議題而停滯不前。
行政院已試圖跨出解套的步伐,作法已較2007年更嚴謹;當然,制訂細節以及後續執行仍需進一步商議。朝野立委以及民間在思考反美牛的同時,也應顧及台灣本身作為全球自由貿易架構下重要夥伴的信用,而「十六字原則」,應可作為理性討論的起點。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947768.shtml
若真的如文中所寫是2007年就有制定相關條例
那就直接按照當初台灣怎麼和國際簽訂的就怎麼做
倘若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也可以參考日韓等國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