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wvdavid
簡單來說,
是時間先後 造成的問題
到後面, 已經可以確定是[陳]要負刑責了,
但因為在前面的階段...[陳]已經[無罪定讞]...(只因法官認為加駕駛是另一個, 要起訴另一個)
結果變成已經[定讞]的, 不能再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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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明顯是審判的漏洞
但為什麼會搞出這樣的事件?9成9有不為人知的故事
(例如:走後門,送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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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推測應該不是走後門的問題,很明顯不同庭法官心證認知不同,這種是輕罪,判出來才六個月(相信可以緩刑),要給多少錢走後門?似乎划不來,而且是三個庭不同法官前後心證不一出現的結果,我不認為台灣的法官心思會哪麼細密考慮到用這種方法為人脫罪,之前還有個法官判作家公然侮辱成立罰一萬元,結果後來發現法規最高罰鍰是九千,法官要認錯...
第一次地院合議庭認為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沒有上司為下屬開車之理
到了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有可能上司臨時起興換手開車,因此採信證人的證詞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中起訴的檢察官在幹什麼?當有證人和認罪者出現矛盾時,就直接採信認罪者的說詞把案件交給法官判決?
如果,我是檢察官遇到這種兩造不同的說詞,我會合理懷疑是否上司要求下屬幫忙頂罪?先測謊再來是細心評估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
西方法治社會案件上到法院敗訴,最大責任是檢察官,因為他們在事證部分不夠扎實才會被法院打槍,據說日本刑事案件官司敗訴檢察官會向原告或受害者道歉說是自己努力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