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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4, 11:05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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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是時間先後 造成的問題

到後面, 已經可以確定是[陳]要負刑責了,
但因為在前面的階段...[陳]已經[無罪定讞]...(只因法官認為加駕駛是另一個, 要起訴另一個)

結果變成已經[定讞]的, 不能再重新起訴

=============
這個很明顯是審判的漏洞
但為什麼會搞出這樣的事件?9成9有不為人知的故事
(例如:走後門,送錢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cwvdavid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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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4, 11:20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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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之訴纏訟7年旨在釐清誰是駕駛,法院最終認定駕駛是陳而非葉,且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判兩人無罪定讞應屬合理。

過失重傷害罪部分,檢方仍可於確定駕駛人之後起訴陳姓駕駛。
米奇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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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5, 06:40 A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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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奇 查看文章
無罪之訴纏訟7年旨在釐清誰是駕駛,法院最終認定駕駛是陳而非葉,且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判兩人無罪定讞應屬合理。

過失重傷害罪部分,檢方仍可於確定駕駛人之後起訴陳姓駕駛。
我不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這本就沒頂替的問題,而是過失傷人,
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chiu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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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5, 12:15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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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ung 查看文章
我不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這本就沒頂替的問題,而是過失傷人,

敬略..
勿枉勿縱是那座天平的基本原理原則,過失亦分業務過失及過失兩種,以一個罪犯趨利現象來解釋,是否有頂替仍得詳查 chiung 大對法條的適用之不同應該也有相當的認知才是。

引用:
但陳被起訴後,目擊證人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
目擊證人的陳訴照成了此無罪之訴的起因,另一合議庭也採用測謊測試,無非是想找出真兇,以一個簡單的現象,如果當時是由一人駕駛汽車肇事,需要經過7 年的調查纏訟嗎?
葉陳兩人自始坦承事實,無罪之判應屬合理,法院也用心了
米奇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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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7, 03:31 A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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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奇 查看文章
目擊證人的陳訴照成了此無罪之訴的起因,另一合議庭也採用測謊測試,無非是想找出真兇,以一個簡單的現象,如果當時是由一人駕駛汽車肇事,需要經過7 年的調查纏訟嗎?
葉陳兩人自始坦承事實,無罪之判應屬合理,法院也用心了
我覺得這個判決百分之百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完全昧於事實

事實就是車禍發生了,而確實有受害者。既有受害者罪行便應該成立,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也是不可原諒的劣行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eln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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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elna 查看文章
我覺得這個判決百分之百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完全昧於事實

事實就是車禍發生了,而確實有受害者。既有受害者罪行便應該成立,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也是不可原諒的劣行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敬回 elna 大
引用:
法院因此認定駕駛是陳,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今年1月判兩人無罪定讞。
這是法院的裁定,所以沒有[搞不清誰開車 撞癱人都無罪]之說

引用:
...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
個人認為模糊焦點的是目擊證人的陳訴
引用: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也應該是目擊證人的陳訴讓正常的程序繞亂了,
這無罪是因為有證人指葉陳有頂替之嫌所做的裁決,
這無罪只是讓亂掉的程序纏訟了7年回歸原點,
這無罪並不代表過失傷害無罪
自始米奇的焦點都在這,

以現狀來看,敗方是指證的證人,而非車禍的受害者
米奇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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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是時間先後 造成的問題

到後面, 已經可以確定是[陳]要負刑責了,
但因為在前面的階段...[陳]已經[無罪定讞]...(只因法官認為加駕駛是另一個, 要起訴另一個)

結果變成已經[定讞]的, 不能再重新起訴

=============
這個很明顯是審判的漏洞
但為什麼會搞出這樣的事件?9成9有不為人知的故事
例如:走後門,送錢等等
這個案推測應該不是走後門的問題,很明顯不同庭法官心證認知不同,這種是輕罪,判出來才六個月(相信可以緩刑),要給多少錢走後門?似乎划不來,而且是三個庭不同法官前後心證不一出現的結果,我不認為台灣的法官心思會哪麼細密考慮到用這種方法為人脫罪,之前還有個法官判作家公然侮辱成立罰一萬元,結果後來發現法規最高罰鍰是九千,法官要認錯...

第一次地院合議庭認為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沒有上司為下屬開車之理

到了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有可能上司臨時起興換手開車,因此採信證人的證詞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中起訴的檢察官在幹什麼?當有證人和認罪者出現矛盾時,就直接採信認罪者的說詞把案件交給法官判決?

如果,我是檢察官遇到這種兩造不同的說詞,我會合理懷疑是否上司要求下屬幫忙頂罪?先測謊再來是細心評估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

西方法治社會案件上到法院敗訴,最大責任是檢察官,因為他們在事證部分不夠扎實才會被法院打槍,據說日本刑事案件官司敗訴檢察官會向原告或受害者道歉說是自己努力不夠

此帖於 2012-04-18 01:0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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