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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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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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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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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罪是因為有證人指葉陳有頂替之嫌所做的裁決, 這無罪只是讓亂掉的程序纏訟了7年回歸原點, 這無罪並不代表過失傷害無罪 自始米奇的焦點都在這, 以現狀來看,敗方是指證的證人,而非車禍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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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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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第一次地院合議庭認為證人之證詞不足採信,沒有上司為下屬開車之理 到了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有可能上司臨時起興換手開車,因此採信證人的證詞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中起訴的檢察官在幹什麼?當有證人和認罪者出現矛盾時,就直接採信認罪者的說詞把案件交給法官判決? 如果,我是檢察官遇到這種兩造不同的說詞,我會合理懷疑是否上司要求下屬幫忙頂罪?先測謊再來是細心評估證人的說法是否可信? 西方法治社會案件上到法院敗訴,最大責任是檢察官,因為他們在事證部分不夠扎實才會被法院打槍,據說日本刑事案件官司敗訴檢察官會向原告或受害者道歉說是自己努力不夠 此帖於 2012-04-18 01:0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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