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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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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果然神人一大票,有人提供了這個案例的民事裁判書,這類交通事故在台灣常發生,想多了解法官是如何判決的點進去會比新聞報的詳盡得多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Pri...10427&jcheck=2 個人的看法是有沒有超速不是原告說了算,裁判書很清楚說明調出交通事故鑑識報告是"沒有酒駛沒有超速" 不過在台灣撞死人必然會遇到這樣類似的說法,下為裁判書一段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因此負上刑事責任判刑六個月 在民事部分法官認定死者和騎士過失責任為3:1,這個判決最值得大家參考的地方是,原告5人各要求精神慰撫金一千萬,法官認為太高不合理減至各三十萬 同樣騎士也反告死者家屬要求二十萬精神慰撫金,法官認為合理沒有減少一分一毛 事實證明賠償這種事,最好開天價等法官來刪減,好過開太低反而短少人家十萬 ps:開車騎車的經驗,實務上很難做到"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尤其是開重型機車大都會戴全罩式安全帽,左右兩旁的視線會嚴重受阻,加上開了一段時間,很難做到注意力百分百集中,有時思想不自主在想別的事,或是偶有放空...只能說在這種情況誰遇到誰倒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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