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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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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此惡例一開,以後就沒完沒了,任何以「萬」為單位的任何團體,都可以肆意的聚集。尤其是未經過申請程序者,哪天就如同膽固醇塞死在腦血管裡,新陳代謝都動彈不得時,那該怎辦? 無前瞻的積極考量,這不是落伍又是什麼?任何團體在先進國家的公眾交通地點聚集,你必須向當地市政府之警察局申請,目的為的是維持交通的原始功能。 混吃等死的作為,真應該歌功頌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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