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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裙底比窺洗澡罰更重 色狼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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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08: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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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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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法官的意思是...
洗澡的人是在家洗(不是公共場所), 被偷看也只有自己知道...
而那個偷看內褲的人...是在公開場合(明目張膽, 罪加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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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笑話,
實際上是引用法條的問題,
法官不管當事人知不知道, 有沒有感覺到被性騷擾
法官只看犯罪者的行為, 適用什麼法條, 然後判刑,
也就是說, 想要大罵不公平!! 請那名罪犯
直接去要求立委將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改成罰5萬 ]
這樣就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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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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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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