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古亭站的兩條大馬路交叉路口,去年間發生計程車為了搶黃燈,結果撞倒一部要過綠燈的機車,騎士被撞後留下失智與失語等後遺症。台北地院判處司機必須賠償騎士五百八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7月8號午夜12點多,蔡姓計程車司機沿著台北市羅斯福路行駛到和平西路口時,因為號誌燈已經轉黃,所以蔡姓司機加足馬力打算衝過路口,但車子衝到一半號誌燈轉紅,而和平西路上的王姓機車騎士剛好起步,以致於蔡姓司機煞車不及,當場將王姓騎士撞飛,騎士頭部受傷、顱內出血,治療半年還是留下失智與失語等後遺症狀。
刑事部分,蔡姓司機被以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至於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車禍肇事主因全是因為蔡姓司機搶黃燈,司機必須負全責。審酌王姓騎士被撞傷時是四十五歲,家中有父母親需要扶養,法院將騎士的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用跟精神慰撫金等因素加以計算,最後判決蔡姓司機必須賠償五百八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958127
如果小黃司機有580萬..那他還要開計程車謀生嗎???
只是一個人被撞到失智失語...那又豈是580萬可以彌補的呀!!
所以開車還是小心謹慎呀!!
別以為自己對...別人違規就勇往直前
再多賠償也不值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