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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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