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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1, 09:52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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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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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此帖於 2013-06-19 03:02 AM 被 LKKK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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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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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小老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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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字多 ... ... 恕刪...........................
...........................................................................
...........................................................................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您可真是厲害的 ... 經過這番檢解釋 ... 迪西已經明瞭了 ...

可以試著先從法院的調解會下手 ... 不過看來看去若有個法律專 家會比較好 ...


感謝 ... 雖然是長篇大論,但能不失是一篇好文,也可讓版上有類似問題的版友們得以

『解惑』 ...


應您的要求 ... 『冰』來囉 ...

http://303.tw.tranews.com/Show/images/News/53396_1.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4/cgmaaa24f55ff0c337104f8050260db2d6b943.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9/cm200909129f24bbb3c1643ea51e1072bf6a7fa502507.jpg

http://ext.pimg.tw/sonata/1313968338-11e34ed29e9b88c4b7b37dbb35d379f0.jpg


這一家迪西也好就沒去了說 ... XX十二海裡的冰舖

此帖於 2013-06-12 08:16 PM 被 getter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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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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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薑王爺說得很明白了,按民法789這條,迪西家應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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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民法129條中所說的時效中斷,是權利人進行了下列三個行為之一
1.請求 如寄存證信函
2.承認 這是指債務人承認債務
3.起訴 這就不用說了。小Q是有法律知識的人,小老兒,只有常識

當然一眼看去就知道這三個行為的法律深度是不同的。前二個因素只是單純的私下行為的表示。第三個因素才是法律上認知的有效行使法定權利的方式。

所以會有民法130條的延續規定
意即權利人如果只行使了上述一、二項行為。在實務上無法爭取到法律應保障的權利。
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訴訟,那無法取得實利,也只是延宕時日,權利還是在睡覺。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繼續計算下去。

這裏也應該特別注意,129條第二項也提到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五種行為,視為已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上述129條二項五種行為的確定)。則時效重新計算。
依本案就是十五年,從取得確認判決開始計算。
請注意勝訴後別忘了在十五年有效期間內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過了十五年疏於執行,一樣淪為時效完成。勝了也是一場空。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債權人(舉例: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直無法取回債權(欠款),那十五年時間到之前一定要再走一趟法院重新取得新的一張債權憑證,再耗個十五年。雙方來比看看誰活得久了。

這裏比較有趣的一點
同法137條規定,原定時效短於五年的,如餐飲費的請求,原來只有二年。只要勝訴了。重新計算的時效都增長至五年。就是五年內都可以執行求償程序。

原來"來日方長"
...是真的!

所以....目前嫌不夠長的不用氣餒
總有一天會更長

偶是說時效咩,別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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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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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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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西家完成權益維護後是不是要搞個控土窯之類的BBQ大會阿~~

招待招待史萊姆臭皮匠法律團隊..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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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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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KKK 查看文章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不管啦,反正薑王爺不出現開澄清記者會,

您就J冠L代,權充唬爛團法律顧問…

引用:
作者: 不飛 查看文章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
理論上……也就是說,還有實際上的說法…

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開示,我們理解,謝老爺提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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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2, 01:34 PM   #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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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c45 查看文章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他肯定看到了,史版草創時期就在版上活動,不可能輕易離開,

只是仙人總是神出鬼沒,才能保持神秘性,

應該在等待時機(第三頁還沒到呀),他老人家說過,不到第三頁不出現,

所以……兄弟們,上呀,趕快衝樓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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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2, 04:42 P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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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總是.....來無影去無蹤、神龍見尾不見首......行蹤飄忽不定隱身於市......

原來我不是高手....


樓下問小貓~言爹把妹去

貓在此區中~雲深不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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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2, 05:11 AM   #1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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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那個…斗膽請問…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呵呵呵!

這篇有14

看來得先恭禧Q仙姑,賀禧Q仙姑了

曾幾何時Q仙姑的道行,已經如此精進

小老兒自認喜好"拉低賽",也還自詡善於"拉低賽"

Q仙姑,那可就比小老兒強太多了

君可見
這仙姑有意無意之間,長袖輕舞之際
輕描淡寫的就這麼....
就這麼.....
就這麼.....

狠狠的吃起小老兒的"豆腐"了


還真是難得的好牙口
小老兒這麼老的"豆乾".....都啃得下企

深感不負女中豪傑的盛名

小老兒......
算了.....
甘拜下風



----------------------終於可以正經八百之分隔線--------------------------

小老兒還是得語重心長的叮嚀樓主二句
正所謂
宴無好宴,會無好會,訟無好訟

依所PO之文,看似雙方都是親友
能不撕破臉盡可能不要撕破臉

退一步想立時海闊天空
留一分情未來也好相見

各鄉、鎮、市或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
不收任何費用
請至爭議土地經管之公所調解會去努力一下吧

隨便舉個例子,請點選入內看看詳情

台北市大安區調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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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LKKK熟讀六法全書
看來以前不是幹過律師
或者像我大伯那樣
為了打官司把六法全書背爛了

道聽塗說只是說論壇上片面的解說是不足夠的
並非敢針對LKKK大師爺啦!!!

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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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LKKK熟讀六法全書
看來以前不是幹過律師
或者像我大伯那樣
為了打官司把六法全書背爛了

道聽塗說只是說論壇上片面的解說是不足夠的
並非敢針對LKKK大師爺啦!!!

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迪西也同意這個說法 ...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

更莫名其妙的是 1 號地主還跟 2 號地主要錢 ...

而且拆除地上物也只有到 1、2 號土地的交界邊 ... 還不是一次弄好 ...

這個就很詭異了 ...


其餘的地主是同意的 ... 只剩下 1 號地主,能推託就推託或是避不見面 ...

基本上就是路的部份就剩下 1 號地主的部份了。這個 1 號地主明知道
有路地,還刻意蓋房子道路地上,擺明就是 ... 不用迪西說也猜得到了。
-----------------------------------------------------------

當初要做路的時候,遭到反對的理由

1.大伯:路地位置上面有神明,不給拆。
2.大伯:沒有錢可以拆,要出錢別找我,還要給我錢。
3.大伯:是奶奶給我的,不給拆。
4.大伯:『 國罵 』,說了就是不給拆就是不給拆。
5.其他人:別找我出錢 (結果事後是自己弄了)。
6.迪西爸的弟弟:還沒有找到別的地方可以住、搬家。

這樣一托就好幾年了,連迪西都覺得很神奇的說,若是迪西是地主

可能會用兩種作法:
1.直接賣掉,法院存提,請其他兄弟去領。
2.當土地的分割圖面完成後,管誰的理由怎樣,先做路在分割。

可是當初迪西爸卻搞成這樣,真的是迪西爸的心還是太軟還是太龜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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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完了!
看來這下全玩完了!

已經沒"低賽"可"啦"了

小老兒已經"江郎才盡"
拉了一、二天,現在再也拉不出什麼東東來了

還是YAYA07版主厲害
三下二下就把問題的癥結引出

樓主G大,您這擠牙膏的功力也太深厚了吧

..............針對本問題最後一拉...............

民法787條或789條開宗明義說的就是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所言條件是土地完全無法通於公路(如樓主開樓之圖)

依樓主前文的說明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那麼不論1號地主是不是照切結書提供路地
現有通路只要-----人能通過
已不具備"袋地"形成之要件

787條、788條、789條全都不能適用

所爭的只是民法上契約行為的履行

懇請原諒
這部份,小老兒不會隔空抓藥,也使不上任何力量

..................拉完了.............

小老兒手邊剛好有本雜誌
月X法學雜誌(No.216)2013.5

其中有篇論文為中央研究機構某張姓副執行長所撰

剛好提到袋地相關問題

文中針對2006年至2010年,這四年間,全國各地一審法院對"袋地案件"之判決
抽樣率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應已足具代表性

文中指出,高達百分之四十二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為

並非袋地

適用於789條的案件只佔百分之八

看到這樣的結果,小老兒實在有些難以置信

會提起類似訴訟的原告,應該都是有產階級的有錢人,也應聘有訴訟代理人

何以至此?
....................語重心長.....................
肯定的告訴樓主
這事件絕非袋地事件

如有人告訴您,可為您打袋地官司
您很有可能會淪為那百分之四十二

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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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兒人笨,腦袋也不靈光

有那麼一點點小小常識就來掉書袋
頤氣指使,來個上指、下指、南指、北指..
以為總有一方指對了

正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經過這麼一洗三溫暖
第一洗,見獵心喜
第二洗,豬羊變色
第三洗,一場誤會

總算能體會出薑王爺何以深潛不露

原來真正的高手
謀定而後動
看透了事件
才出手,出手就絕不落空

再拜一次吧

深感....
法律事件絕對不是非一即二....這麼簡單
更有可能不三不四 <-------別懷疑,小老兒沒打錯字也沒老番顛了
往往出人意料的五、六、七都有可能。
高手或專業人員比偶們厲害的地方,是...
他們花過時間鑽研,看的比較細,才能八、九不離十

不過小老兒的個性....就是好"啦低賽"
不拉...憋著難過

拉錯了.....一皮天下無難事

反正小老兒

人醜、心不正
人醜是自謙好嗎!信了...智商就跟小老兒一樣,不怎麼樣了。心...沒有人在正中的....

沒品也沒風度
此品非彼品,沒錢人那來的"品"味。風則"痛風"也,小老兒享受不起錦衣美食,要痛風也難
度則"大肚"也,小老兒肚圍的尺寸比Q老公小三吋。這Q老公小小的年紀,已有董事長的風度(肚量),唉......這小Q是怎麼照顧的?...


自認無憂無慮,沒負沒擔

那就繼續努力......
拉吧....拉吧.....

拉不驚人,屎不休

小老兒且到別樓去"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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